商務部公布丁苯橡膠反傾銷期中復審裁定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3日 10:07 商務部網站 | |||||||||
商務部新聞辦公室文章類型:原創內容分類:新聞 2005年12月13日,商務部發布本年度第81號公告,公布對韓國LG大山油化株式會社(原韓國現代石油化學株式會社)所適用丁苯橡膠反傾銷措施的期中復審裁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有
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12月13日起進口原產于韓國的丁苯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