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記者 朱莉
對中國銀行業而言,內部評級法(IRB)將成為繼資本充足率之后的又一個關鍵詞。
日前,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風險管理部資深風險經理趙志宏在出席第二屆中國國際信用和風險管理大會時稱,銀監會擬于明年出臺《商業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工作指引》,對內
部評級法實施工作作出戰略性規劃和統一部署。
他稱,目前中國商業銀行普遍采用的資本充足率標準監管方式,在未來5至10年,將逐步被更為先進的內部評級法所取代。
據趙志宏介紹,目前監管部門已經成立了跨行IRB法工作組,其核心成員包括工、中、建、交等大型銀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銀行的業務骨干和技術專家。該工作組的運作為國內外銀行界的IRB技術交流提供了有效平臺。
趙志宏分析,到2007年年底前,中國大部分銀行資本充足率將達到1988年資本協議規定的8%;與此同時,監管當局鼓勵大銀行開發內部評級體系,條件成熟時將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采用IRB法進行資本監管。
不過,業內人士認為,在推進IRB的過程中不宜搞“一刀切”,對先具備條件的銀行可先采取IRB法進行資本監管,特別是對大型銀行,而對其他銀行可繼續按照普通標準監管。
趙志宏透露,目前包括建行在內的幾家大銀行正在積極建設IRB系統、建立數據庫,及整合優化業務流程。其中個別銀行已經完成IRB模型測試,進入業務流程,有望于2007年實現IRB在公司和零售業務敞口的提前應用。
名詞解釋:內部評級法(IRB)
對信用風險估值進行評判的方法,是2001年初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草案》中引進的,并擬于2006年后實施。
對于公司授信風險而言,委員會還將IRB劃分為基礎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基礎法和高級法在計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調整因子上存在著一定差異,最終導致金融機構在計算風險資產及提取相應準備上存在巨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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