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報道,一場審判中的所有人———辯方律師、公訴人、審判長、主審方法院院長都持無罪意見,但受審者周澄最終還是獲刑5年。主審方法院院長后來說:“在法庭上,我們已經無能為力了。上面要判幾年就是幾年,我們已經說了不算了。”
法官不應當成為辦事員
馬克思說過:“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確保法院和法官擁有獨立的意志,對于一國法治的重大意義不言而喻。那么,究竟是什么讓我們的法官失去了斷案的自主權?
筆者以為還是那句老話———“權大與法”。法官也是人,迫于權力的控制,即使是代表法律與正義的法官,也不得不聽從權力的指揮,因為它掌握著你的命運。目前,各級法院的財權和人事權均受制于地方,這種由地方權力掌控著法官前途的行政化任免方式,很容易使法官成為聽令于上級的普通辦事員。
傅達林
法官欲司法,功夫在法外?
陸游詩曰:“汝果欲學詩,功夫在詩外。”對于目前一些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們而言,改為“法官欲司法,功夫在法外”似乎也很貼切。
不可忽視,一些法官將解決問題的希望寄托在“法外功夫”上,不是依據法律條文和法治精神,而是憑靠上級領導的指示來判案。在本應該樹立法律的威嚴和力量的情況下,怎么能讓法律“靠邊站”呢?法官因為“法外功夫”而判案不公,不僅違反法官職業道德和紀律,損害當事人利益,而且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整個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敗壞。
艾文波
如何為司法公正營造氛圍
周澄很可能是“領導指示定罪”的又一個犧牲品。由此而引申出重要的問題:法官為何沒有維護司法公正?
《布萊克法律辭典》中指出:“法治有時被認為是法律的最高原則,它要求法官制定判決時,只能依據現有的原則或者法律,而不得受隨意性的干擾和阻礙。”這些都足見法官的獨立對法治的重要性。因此,保持法官獨立性是保證他們在審判中嚴格依法辦事的前提。一旦外界因素介入法庭審判,則很難保障法官嚴格執法。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二五”改革綱要,其中一個內容是改革和完善審判組織與審判機構,但愿此舉對破解困局起到良好作用。沈峰
必須避免司法體制行政化
理想的法律運作應該是封閉的,無需由法外力量所左右。但實際情況是,現在的一些司法不公正現象,往往是由于法外干預力量強大,而且這種干預往往隱于無形,大量隱藏在法律背后的潛規則影響法律運作,甚至取代了法律。
除此之外,上下級法院審判界線的模糊,事實上使案件的審判的決定權落到上級法院手中,它們之間的關系更像行政機關之間的上下級關系,而不是審判職權的分工。特別對一些“吃不準”的案件,向上級法院請示已成為下級法院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做法。所以,我國法院層級的關系更多還是行政意義上的關系。
李堅摘自《東方早報》
《市場報》(2005年12月09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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