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頻發凸顯企業社會責任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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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8日 09:07 中國經濟時報 | |||||||||
■焦志勇 近幾日,礦難消息又頻頻傳來:“2005年12月2日凌晨6點58分,貴州六盤水市水城縣阿嘎鄉仲河煤礦發生瓦斯爆炸,當班31名礦工中,除15人獲救外,16名礦工遇難。礦難系違章指揮,冒險蠻干所致”。此前一天,“12月2日23時40分,河南省新安縣石寺鎮寺溝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班下井76人,其中34人安全升井,42人
再往前幾天,2005年11月27日21時40分,黑龍江龍煤集團七臺河分公司東風煤礦發生煤塵爆炸事故,164名礦工遇難,5人下落不明,兩名地面工作人員遇難。 “11·27”礦難除了給我們留下慘痛的教訓外,也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思考。作為六證齊全(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國有煤礦,作為連續三年被黑龍江省評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明星礦”的煤礦,作為近年來先后在省、國家“安康杯”競賽中榮獲“優勝企業”和“優勝單位”稱號的煤礦,竟然也出現了如此嚴重的礦難。 近年來,煤礦事故被頻頻披露于新聞媒體,僅2005年發生的重大礦難就有1月12日的河南宜陽礦難、1月16日的重慶南川市礦難、2月17日的云南富源縣礦難、3月9日的山西交城礦難、3月19日的山西朔州礦難、5月19日的承德暖兒河煤礦瓦斯爆炸、7月11日的新疆阜康礦難、8月7日的廣東省梅州市興寧礦難。面對如此多的礦難、如此嚴重的生產安全局面,國務院于2005年8月24日頒布實施了《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9月3日頒布實施《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但就是這樣兩份關乎煤礦安全生產、關乎礦工性命的重要的行政法規,東風煤礦礦長竟全然不知! 客觀地講,煤炭行業的確是高風險行業,特別是由于瓦斯、煤塵、地質災害等在煤炭行業還屬于世界性難題,在煤炭生產中還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生產事故,但有些礦難是完全可以通過嚴格的安全措施來加以預防的,事故發生的機率是可以降到最低限度的。如,作為國有企業的鄭州煤炭工業集團大平煤礦2004年10月20日發生的瓦斯爆炸事故和此次七臺河礦難。但悲劇還是發生了。為什么會這樣呢?除了有關煤礦在技術、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外,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企業社會責任問題。 近年來,由于礦難頻發,國家對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高度重視,有著較為健全的法律法規。然而,在市場利益的驅動下,很多時候,這些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規章制度實際上成為了企業“法制建設”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擺設,在企業生產安全方面長期存在著“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這樣的錯誤思想。企業如何樹立社會責任觀是我們應當從礦難中思考的根本問題。 我國的煤炭生產經歷了由冷到熱的發展過程。隨著環保意識的增強,城市發電及冬季取暖所用能源從傳統的煤炭消費逐步轉變為清潔的燃油消費,我國龐大的煤炭產業出現嚴重的產品積壓,很多企業處于停產或者虧損的邊緣。企業為了生存紛紛降低成本、減少產量,特別是減少在生產安全方面的投資,這給生產安全事故的頻發埋下了重大的隱患。近年來,我國煤炭市場供應呈現短缺局面,煤炭價格逐年攀升,在煤炭供求失衡的情況下,開足馬力、超負荷生產成為了煤炭企業增加產量、獲取利潤的基本手段,而對于安全設備的資金投入和改造卻無人問津,甚至一些企業認為只要能擴大生產,不出事就行。煤炭生產負荷的加重,大大增加了事故發生的機率。在企業發展和保障礦工生命之間,一些企業竟然選擇了前者!以礦工鮮活的生命換取企業的利潤竟然成為目前一些企業的發展之路。以犧牲人民的切身利益換取一時的所謂經濟發展,這種企業發展模式甚至經濟發展模式,難道不能引起我們的深刻反思! 我們應當看到,中國的市場經濟才開始10多年,大多數企業的資本原始積累尚未完成,相當一部分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所注重的往往是短期的經濟利益,關于社會責任的理念還沒有真正樹立。為了追逐利潤,有些企業不顧公共道德、不顧社會責任、不顧法律規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職工利益、損害消費者利益,似乎中國的市場經濟也存在著馬克思所說的“每一個毛孔都滴著血”的現象。 市場經濟中,盈利無疑是擺在每個企業面前的目標。但是,盈利與社會責任并不是必須兩者必取其一的問題。在企業生存和取得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企業必須考慮自己的社會價值。企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社會人”,企業必須同時考慮社會的整體利益,理應對社會各個相關利益方承擔應有的責任。對社會發展而言,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不可推卸的。對于一個企業,我們不僅要看它能否向社會提供合格的產品,能否向國家繳納足額的稅金,還要看它是否依法支付工人工資,是否不斷改善工人工作環境,是否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樹立企業的社會責任觀,關鍵在于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一個優秀的企業管理者必須在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起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注重生產安全、關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自然環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這樣的企業才是對社會負責的企業,才會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占據優勢。因此,作為企業的出資人和經營管理者要以社會為重,恪守“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不僅要自覺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增強社會公德和社會責任感,同時還應當將這種社會責任觀體現在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在關乎企業發展的決策中,需要有一套體現社會責任的規范和行為準則,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員工待遇、反壟斷、反腐敗、保護消費者權益、遵紀守法等方面的行為做出明確的自我約束。 社會責任觀不僅包括企業的道德責任觀,還應當包括法律責任觀。有人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觀屬于企業的倫理道德范疇,不應當用法律強行規制,以免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筆者認為,在目前企業普遍缺乏社會責任感的情況下,僅僅以道德責任觀約束企業行為是根本不現實的,企業的道德責任缺少強制性,只有強化法律責任,才能使企業真正承擔起社會責任。 經濟管理部門也必須切實負起責任,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監督機制,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應采取有力的獎懲措施,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予以獎勵,對于不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予以處罰,加大企業不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