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百文賠償案引發集團訴訟呼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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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7日 09:11 上海青年報 | |||||||||
日前,鄭百文民事賠償案出一審判決,提起訴訟的三名投資者被判獲得全額賠償。令人關注的是,其他因鄭百文虛假陳述而受損的投資者是否也能適用這一判決結果,獲得全額賠償呢?據《上海證券報》報道,法律專家對此給出了否定的回答。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稱,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其他受損投資者因沒有直接起訴不能獲得賠償。因此,建議盡快修改《民事訴訟法》,建立集團訴訟制度,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利益。
鄭百文的虛假陳述行為在證券市場曾引起極大轟動,而因其欺詐行為受損的投資者也不在少數。然而,受訴訟時效、信息獲取、訴訟費用、管轄權限等因素的綜合影響,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百文承擔賠償責任的投資者僅僅三位。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有望獲得全額賠償的投資者也僅限于上訴三位起訴的投資者,其余未參與訴訟的投資者將無權獲賠。而在海外成熟證券市場上,類似案件只要有一人起訴,同樣情況的其他投資者均有權獲得賠償,這就是集團訴訟制度。 宋一欣律師稱,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群體訴訟形式僅有共同訴訟,并沒有規定集團訴訟形式。而國內有關證券賠償的訴訟中,原告人數多達數百人、上千人,加之侵權行為往往是由多個主體(如上市公司、券商、會計師及其個人)實施。在此情況下,采用可方便眾多主體同時行使權利的訴訟形式就顯得十分重要。集團訴訟既能補償證券欺詐案中的受害者,又能遏制公司經理層的未來不法行為,因此,應盡快引入該項制度。 (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