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促銷“霸王條款”說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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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6日 09:18 解放日報 | |||||||||
本報訊(任翀)時值歲末,商家促銷方式花樣不少。你可知道,這些“優惠”的背后可能藏著不少“霸王條款”,在不知不覺中侵害消費者權益。 誰擁有“最終解釋權”? 幾乎所有的促銷活動都有“兜底”條款:“本商場擁有最終解釋權”。市工商局合
按照《合同法》,商場內的促銷宣傳單可視作格式合同,消費者和商場經營方都是合同當事人。按照法規,無論是消費者還是商場,都擁有對該合同的解釋權。至于采用哪方當事人的解釋作為最終裁決,還有待雙方協商,不能由商場“說了算”。 贈品享受“三包”了么? “包退、包換、包修”的“三包”服務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力武器。但對于贈品、特價產品的“三包”問題,不少商家卻含糊其辭。市消保委的有關專家提醒,如果碰上贈品、特價商品等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也可以向商家討個公道。 “買一贈一”或“有獎銷售”的實質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商場有責任對贈送的獎品進行修理、更換和退貨,如果對消費者造成損失,還應進行賠償。同樣,對打折、減價等特價商品,商場如果不告知消費者產品的具體瑕疵,仍應當承擔“三包”責任。此外,如果特價產品發生了標明瑕疵以外的質量問題,商場依舊不能免責。 你會拒絕“霸王條款”么? 奇怪的是,面對專家指出的一條條”霸王條款”,消費者卻有點“后知后覺”。筆者就“最終解釋權”和贈品的“三包”問題在幾大商場內做了個隨機調查。遺憾的是,幾乎所有的消費者都表示,不知道這些是“霸王條款”。 專家提出,有關行業協會也應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重新審度既定的“行業規范”,將那些于法無據條款剔除出外。市工商局合同處則表示,明年將圍繞商場等經營場所的格式合同進行專門的監督審查活動,通過整改、提供示范合同文本等途徑,進一步清理“霸王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