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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減少何以增加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4日 18:19 經濟觀察報

  周其仁 兩周前本專欄分析礦難治理(見2005年11月21日40版《治理礦難的經濟分析》),得出的認識可以一般化。恰好一位財經記者朋友讀后提問,我看問題不得要領,知道這樣重要的題材自己沒有寫清楚。既然問題重要,再談一次吧,以后看情形決定怎樣一般化到礦業以外去。

  問題是這樣的:舉凡一項經濟活動,必定要支付代價。在競爭中無可避免要支付的
最高代價就是成本。當人們呼吁,我國經濟活動的勞工待遇偏低,環境和資源補償嚴重不足,非大幅度增加這些開支不可的時候,我們要討論,這種加、加、加的要求,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如愿而不嚴重損害經濟?

  

礦難的實例,讓我們看到在分析上還大有改進的余地。我同意目前我國采礦權的分配是問題的經濟根源。分歧在于,現在看似“低成本”就可獲得的采礦權,實際上很昂貴。因為目前的礦產資源,雖然法律上屬于全民,實際上由行政部門和官員控制。在采礦權有極高市值的條件下,人們不免為獲得采礦權而競爭。沒有公開競價獲得采礦權的體制,人們就暗中出價,收買實際控制采礦權的部門和官員,這就是“官煤勾結”的由來。這種“購買”并不合法,出價要高于公開合法競價的水平,而為了保護非法得到的采礦權,還要支付更為龐大的維持費用。因此,采礦權的真實代價不菲,僅僅“看不見”或國庫收不到而已。在經濟分析上,其代價一定高于合法公開競價下獲取采礦權的代價。

  這部分不易觀察到的代價,一旦被納入了“暴利”的范疇,就不免引人遐想——既然私人業主收買干部的錢財來自暴利,那么只要鐵下心來,罰罰罰、抽抽抽、關關關,搞他一個“傾家蕩產”(李毅中語),應該沒有余錢再來搞“官煤勾結”了吧?

  贊成對“無良業主”的道德譴責和法律制裁。問題是在經濟思維上,把私人業主用來收買控制礦業資源權力的種種開銷,作為“利”(暴利)而不作為“成本”來處理,就大錯。為什么這類開支是成本呢?上文定義使然——無可避免的代價是也。不妨用常識來推斷一下:業主們“買權”的大把花銷,難道不是開礦圖利活動無可避免的代價?倘若買不到“采礦權”,設備、人工、技術沒有用,市場訂單也沒有用。“買權”既然是非有不可的開支,不是成本是什么?

  成本是在競爭中被決定的。“采礦權”是稀少之物,有市價指引,人們競相爭奪,你需他求互相競爭,最后由競爭的激烈程度決定“出價”水平。這個準則,既支配公開合法市場,也支配各種非法交易。略為不同的,是非法交易難以公開叫價,信息成本要高很多。但重要的是,競爭定價的準則不可能被違反,正如非法交易也不違反地球引力一樣。獲取采礦權的競爭越激烈,“官煤勾結”耗費的總資源量就越大;反之則反之。給定競取采礦權的激烈程度,收買礦權的開支就“均衡”在“最高代價”的水平上——什么意思呢?就是能省的都省了,付出的都是無可避免的最高付出。

  這是奇怪的組合。“采礦權”在非法的市場上交易,勞力、設備、技術等等要素的使用權卻可經公開合法的競爭獲得。也許因此誤導了人們,以為存在著兩個準則截然不同的世界。我的看法是,交易準則是一樣的,僅僅交易費用不同。“官煤勾結”的各項開支無論多么骯臟,同樣服從“成本”規律——在競爭中無可避免的最高代價。只是由于非法交易,場中人還要“比賽”怎樣“使黑錢”又不被曝光、怎樣保住非法得到的采礦權。要注意,種種“額外的皮費”——制度成本也——也是在競爭中被決定的。

  毋庸贅言,“采礦權”的獲得是開礦圖利活動的首要條件。無論在會計上怎樣處理,為獲得和保護采礦權的開支總居于企業開支的優先地位。由于采礦權的“供給”被少數行政部門和官員高度壟斷,一旦市場需求升溫,采礦權的租金立刻就會飆升。這部分非優先開支不可的成本,不但壓住了礦業的安全開支,而且常常成為后者的替代。這是因為,非法開采權只刺激短期行為,沒有誰會對缺乏穩定預期的采礦活動進行長期安全投資,正如沒有誰用花崗巖蓋違章建筑。

  以上分析,要點是把“官煤勾結”的種種資源耗費作為非法市場上競爭決定的成本來處理。此分析有一個重要的含義,就是在現存約束條件下均衡出來的成本,不可能任由人們的愿望和意志就輕易改變。因此,當國家安全監管當局提出要增加礦業的安全成本、保險成本和資源代價的時候,我問了一個問題:加、加、加,加得進去嗎?

  我的判斷是,不容易加進去。因為成本,包括觀察到的和不易觀察到的,已經是競爭約束中無可避免的最高代價。強制而為,非加不可,也許是可以的,但經濟的其他方面要付出代價。比如說,強制把成本加高到無利可圖的水平,民間開礦的投資意愿就會下落。也許監管者因此高興——民營小礦全部關門,安全形勢豈不就此好轉了。但那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部門立場,不是國民經濟的立場。我講過,民營小礦平均的產出份額不高,但在邊際上重要。也就是煤炭市場的需求一旦變化,民營小礦的供給反應是最敏感的。講了那么多年要關閉小礦,還是關不了,我以為是市場的邊際變化一次次把他們重新激活的。賭咒發誓要把有市場需要的小礦全部關閉,國民經濟豈能沒有損失?

  要在經濟不受重大損失的條件下加大礦業的安全開支和資源補償水平,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在現存礦業成本里找到可減少的地方。是的,非減少在先,否則難以普遍增加。按這個思路看問題,現存礦業成本中為在非法、灰色和黑色市場中獲得并保護“采礦權”的那些花銷,是最有可能通過合法公開競價過程“省下來”的。就是說,把“官煤勾結”的開銷轉為煤礦的安全成本吧。為此,必須釜底抽薪,根本改變開礦權配置的行政壟斷,特別是官員的私人獨占或寡占。這就是“治不了權和官,礦難不能治本”的由來。

  補充一句,不可能有什么“帕累托改善”——不損害任何一人的利益而至少提高一個人的福利水平。本文建議的成本結構變動,可以改善許多人的狀況,特別是減少礦工的死亡。但是很不幸,這不能不觸犯礦權控制者在非法交易中已經并正在得到的巨大利益。積重難返,不可能靠輕飄飄的口號解決問題。目前的狀況,讓人擔心礦難和

安全事故會頻頻成為一種慢性體制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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