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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頒布法律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1日 19:19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1日電中國銀監會于近日公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工作規定》(以下簡稱《法律工作規定》)。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法律工作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法律工作規定》所規范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答:《法律工作規定》所調整的是中國銀監會為履行銀行業監管職責,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執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活動以及相關保障工作。《法律工作規定》從規劃立項、論證起草、審查公布、解釋咨詢、檢查評價、清理匯編等各個環節入手,著力建立一個科學有序的法律工作流程,全面規范和促進銀監會的法律工作。

  問:銀監會為什么要公布《法律工作規定》?

  答:無論是從依法行政的角度,還是從提高銀行業監管水平的角度,制定《法律工作規定》都有相當的必要性。

  制定《法律工作規定》是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的重大舉措。對于中國銀監會而言,依法行政就是依法監管。由于法律法規對銀行業監管的規定比較原則,同時大量的審慎監管規定也不可能都由法律法規來作出規定,因此,制定有關監管規章是銀監會的一項經常性的長期任務,對這一基礎性監管工作定規立矩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要求。

  制定《法律工作規定》是提高銀行業監管水平的客觀需要。要提高法律工作這一基礎性監管工作的水平,首先,要科學統籌安排法律工作,規范工作流程,細化工作要求,確立工作標準。其次,要進一步貫徹先進監管理念,吸收國際良好監管做法。再次,要總結吸收過去法律工作經驗,改進以往法律工作存在的不足。這一切都需要一部關于法律工作的專門規章予以落實。

  問:銀監會如何統籌安排制定銀行業規章?

  答:要構建完備的監管規定體系,就離不開有前瞻性的科學規劃。銀監會統籌安排法律工作的首要環節就是確立科學合理的銀行業立法規劃。

  立法規劃是關于銀行業規章制定的中長期構想。銀監會將在研究有效銀行監管法律體系框架的基礎上,根據中國銀行業發展和監管需要,借鑒國際銀行業的通行慣例和良好做法,制定立法規劃。銀監會今后的銀行業規章制定工作,將在這個立法規劃的框架下有重點、分步驟有序進行。

  問:銀行業規章是如何論證起草的?

  答:《法律工作規定》首先要求規章起草應當進行充分的論證。論證主要是通過座談會、研討會、實地調研等多種形式,收集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了解國內外金融機構和國外銀行業監管機構的實際做法,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各種意見,最終形成相關論證報告,對于規章規定的內容和措施的合法性、協調性和有效性做出論證結論。

  《法律工作規定》還從規章的名稱、結構、內容和表述等多方面對起草工作進行了規范。從內容上講,規章擬規定的內容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整個法律體系應當相互銜接、協調。同時,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應當科學、必要、合理。從形式上講,規章應當結構完整、邏輯嚴密,同時文字表述應當周密、規范、簡明。

  問:《法律工作規定》建立了怎樣的審查制度?

  答:為了保障規章的立法質量,《法律工作規定》制定了嚴格的審查程序和標準。

  首先,《法律工作規定》確立了規章統一審查制度。規章草案起草完畢之后,應當交由銀監會法律部門統一審查,以保證銀行業規章的合法性和協調性。

  其次,《法律工作規定》對于審查的具體內容作了詳盡規定,從整體構思、規章內容、條文表述、起草程序、體系協調、規章適用幾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規章審查標準。

  問:銀監會如何確保規章的實施和改進?

  答:《法律工作規定》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高度重視規章制定公布之后的后續工作。規章制定公布之后,銀監會將通過相關的解釋、咨詢、清理、評價工作,不斷聽取和吸收各方面的反饋意見,形成立法和執法之間的良性循環,改變只重視規章的制定而不重視規章制定之后的具體執行效果的工作現狀。

  問:銀監會制定的規章將如何進行解釋?

  答:規章的解釋是規章正確、有效實施的必要保障。《法律工作規定》一方面規定了規章解釋的原則,以指導具體規章解釋活動。另一方面又規定了對于規章解釋的程序,以切實提高規章解釋的質量。

  規章解釋應當恪守解釋權唯一、尊重規章制定目的原則和及時、公開原則。規章解釋權屬于銀監會,被監管機構可以提出規章解釋的要求。規章解釋應當恪守規章制定的目的,不能改變原意。規章解釋應當及時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

  銀監會法律部門負責組織擬訂規章解釋草案。規章解釋草案經提交銀監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公布。這一具體解釋程序的規定既是銀監會高度重視規章解釋工作的體現,也是保障銀行業規章的有效實施的必然要求。

  問:銀監會將如何解答法律咨詢?

  答:《法律工作規定》首先要求咨詢的提出和答復應采取書面形式。其次,對于法律咨詢實行屬地管轄,銀監會負責答復中央機關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咨詢,各派出機構負責答復轄區內的國家機關、被監管機構的咨詢。再次,銀監會派出機構對法律咨詢的答復意見,應當抄報上級機構法律部門。通過這些規定希望可以規范法律咨詢工作,更好的服務被監管對象和有關單位。

  問:《法律工作規定》規定了檢查評價制度,請問這一制度的內容大體包括哪些?

  答:為了及時發現立法與執法中的問題,以便有針對性地改進立法,加強執法,《法律工作規定》建立了檢查評價制度。銀監會將據此對銀行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質量和執行效果進行檢查并做出相應的評價。

  評價的標準包括合法性、協調性、操作性、實效性、完備性、推廣度、守法率、滿意度八個方面。具體而言,合法性標準是指規范應當符合上位法規定,協調性標準就是指規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一致,操作性標準就是指規范應可以得到有效執行,實效性標準就是指規范應當促進銀行業規范發展,完備性標準就是指規范的內容措施應當明確完整,推廣度標準就是要求規范應當易于理解,能夠被普遍認知,守法率標準就是指規范應獲得嚴格執行和全面遵守。

  通過檢查評價,可以發現銀行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其它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而能夠有的放矢,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問:請問銀監會如何開展清理匯編工作?

  答:《法律工作規定》明確規定銀監會應當建立規章清理制度。通過清理,如果發現由于上位法修訂、國家政策變化或者市場情況已經發生變化而應當對規章進行修改的,銀監會將及時修改有關規章。

  如果發現由于規章的制定依據被廢止,或者規章所規范的事項已由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范,或者已有新的規章對于既有規章所規范的事項予以規定而需要廢止規章的,銀監會將及時廢止有關規章。

  對于銀行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銀監會將會定期予以分類、整理和匯編。通過匯編,便于廣大公眾了解和查閱。

  問:《法律工作規定》規定銀監會設立法律工作專家委員會,請問專家委員會的職責和功能是什么?

  答:為了提高銀監會法律工作水平,《法律工作規定》規定銀監會設立法律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是銀監會的法律咨詢議事機構。

  專家委員主要是對有效銀行監管法律體系框架、規章制定規劃等提出具體建議,對銀行業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起草提出論證意見,對銀行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具體建議,對規章解釋和法律咨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對銀行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

  問:銀監會如何推廣和普及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

  答:銀監會一貫重視法律宣傳工作。做好法律宣傳工作能夠為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社會環境。因此,《法律工作規定》也對于法律宣傳工作做了專門規定。銀監會將根據《法律工作規定》的相關規定,采取多種形式系統地開展法律宣傳工作,提高廣大公眾的金融法律意識,普及金融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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