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施建通訊員任宣報道:《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是今年省人大立法計劃的新制定項目。目前,該《條例(草案)》已經提請正在召開的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據了解,《條例(草案)》對占廣東省國土面積10.47%的濕地理順了保護管理體制以及濕地保護的主要措施。
廣東省林業局局長鄧惠珍在向省人大常委會作關于《條例(草案)》的制定說明時
表示,制定《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有利于搶救性地保護濕地,增強防災減災能力,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濕地與森林、海洋并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廣東濕地資源極其豐富。據統計,全省共有濕地類型22種,總面積達186.4萬公頃,占全省國土面積的10.47%。
對于濕地利用,《條例(草案)》規定,濕地利用必須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正確處理濕地保護與開發利用,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濕地利用的方向與途徑。濕地利用必須符合濕地保護規劃,引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強調濕地利用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對區域內的土壤、地表或者地下水文狀況、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永久的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危及受保護的野生生物物種的安全。
另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占用、征用重點濕地范圍內的濕地要占補平衡的原則。利用重點濕地資源從事生產經營或者開展旅游活動的,必須依法報請有關部門審批。通過對濕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嚴格的限制,杜絕和減少不合理的濕地圍墾和開發,遏制天然濕地持續下降的趨勢。
(紫/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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