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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時報:征收物業稅缺乏產權和民主基礎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30日 09:36 中國經濟時報

  ■本報記者 謝麗佳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表示,在“十一五”期間,中國將深化稅制改革,其中包括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穩步推行物業稅,并相應取消相關收費,這再度引發了輿論對物業稅征收時機以及征收方式的討論。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汪利娜以及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系主任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一致表示,物業稅征收雖然是大勢所趨,但目前還不具備征收的市場基礎以及制度環境。

  “物業稅事實上是一種財產稅。主要針對具有私有財產性質的不動產——土地和房屋征稅。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鐵通車后,沿線的土地價格就會提高,而每年應繳的物業稅也會跟著提高。”毛壽龍表示,政府要向不動產所有者征稅,首先就必須明晰產權關系。

  “然而這個最基本的征稅條件,我國目前都還未具備。”汪利娜指出,中國現階段住房市場化程度很低,真正意義上由

房地產市場提供的商品房比例還不到一半。許多房改房、集資建房等多種帶有福利性質的房屋居住者,并未擁有房屋產權,是否也應該交納物業稅?這些房屋建設所投入的成本與土地產出價值都不一樣,以房產價值為征收基準的物業稅如何征收?

  而在土地產權方面,集體土地的產權不明晰,隨便占用農民的土地,隨便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十分突出;出讓和劃撥兩種不同形式在房屋價值量上也有很明顯的差別。這些問題不解決,產權就難以理順,無法形成基本的平征線,自然也無從開征物業稅。并且,在我國房屋是私有的,土地是國家的,土地與房屋如何區分?也是個難題。

  此外,我國產權登記制度還不夠完善、不動產評估制度以及評估機構不健全、相關立法配套缺位等都決定了現階段不宜開征物業稅。

  毛壽龍認為,和一些發達國家“納稅受益”的理念不同,國內公民對自己交納的稅收用途缺少基本的知情權,抗繳物業稅的情況在所難免。

  “只有建立如政府財政公示機制、公民投票選舉成立類似市政委員會、稅率聽證等現代民主制度才能夠真正實現物業稅的順利開征以及征收功能。”毛壽龍表示,現階段顯然不具備這樣的民主基礎。但他表示,和業主與物業的關系一樣,業主與政府之間也要經歷一個相互博弈的過程。

  盡管現實條件不足,毛壽龍認為,征收物業稅仍然是一個必然的趨勢。他指出,目前相當多的城市管理費用都來自于土地交易的收入,而這種短期收入不可能持續長久。隨著城市土地的日益萎縮,物業稅將成為城市公共服務資金的主要來源。

  事實上,各城市可依據自己的財政收入決定是否征收物業稅。有的城市的公共經營性收入高,如一些城市交通罰款多,也可以實行零物業稅;有的城市公共服務成本很高,稅率可能會較高。

  而對于征收對象的界定,中國冶金工業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劉海民對記者表示,物業稅應該作為調節貧富差距的一種方式,從收入、消費、房產占有量等多各方面制定征收標準,將征收主體定位于住房投資者和富裕階層,而對于中低收入階層則應予以免征。

  對此,毛壽龍表示,物業稅應該實行普遍征收的原則,在這個大的原則下可以進行微調,比如對低收入人群可以適當減免。但他對于以打擊房產投資為目標征收物業稅存有異議。

  “每個城市都有租房需求,如果過于限制房產占有量以打擊房產投資,將會對城市的住房租賃市場造成影響。”毛壽龍表示,不能狹隘地看待物業稅的征收功能。

  而對于開征物業稅可以使

房價下降的說法,北京中煜華稅務師律師所主任稅務師黃遠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兩者并沒有必然聯系。他指出,物業稅與土地出讓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物業稅不能代替地租。決定房價高低的主要因素還是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有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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