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時報:松花江大污染期待法律化大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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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9日 09:06 中國經濟時報 | |||||||||
-徐迅雷 終于度過停水危機了,27日18時,黑龍省省長張左己在一位市民家里喝下了松花江恢復供水后的第一口水(據11月28日《新京報》),當然,這主要是象征性的。近一個時期以來,吉林等一些地方相繼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等中央領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
哈爾濱大停水的“上游”是松花江大污染;松花江大污染的“上游”是吉石化大爆炸。“污染過后,吉林石化該當何罪?黑龍江將依法追究始作俑者責任”,11月27日《都市快報》“中國周刊”這個標題做得醒目。這次哈爾濱大停水事件引發世人注目,國務院高度重視,不僅派出了工作組,溫家寶總理也親臨一線。停水危機過去之后,如何追究始作俑者的責任,是一個嚴肅而重大的問題。 溫總理要求“認真調查事故原因,嚴肅處理,追究責任”(見11月27日《新京報》)。黑龍江環保局有關負責人也已表示,在這場水危機過后,將追究始作俑者吉林石化的責任。“它所帶來的危害已經淋漓盡致”,“其實,他們早該承認他們所造成的后果”。作為全國最大的苯胺基地,“上世紀50年代吉林石化建成后,就成了松花江最大的污染源”。責任當然要追究,而且大責任要大追究,“如何追究”,是一個現實的問題。 我們知道,處理問題,追究責任,路徑與通道有不少,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是自上而下的,而我期待的是受害方——主要是黑龍江方面,切實走上法律通道,而法律路徑是“并行”的:原告與被告,在法律面前以平等的身份解決問題、厘清責任、賠償損失。在刑事責任之外,對于后果嚴重、損失巨大的“松花江大污染”,最值得期待的,正是民事上的“法律化大理賠”——無論是上億元的天價索賠也好,無論是1塊錢的象征性索賠也好,都法庭上見。 現在,環保總局已確認松花江污染事件由中石油吉化公司雙苯廠負責;作為責任方,中石油也已經向黑龍江說過“對不起”的道歉聲了,而且還有“將為哈爾濱新打百口深水井”的“賠償方式”,但這種“賠償”屬于道義上的“補償”,不應該成為“理賠”的主要路徑。在這個努力構建法治的社會,我們期待的不是責任方的聲聲道歉,因為道歉是虛的,是姿態性的;所以現實其實并不十分需要道德意義的道歉,更不需要行政意義的道歉,更更更不需要“危機公關”意義的道歉。在這個努力構建法治的時期,我們期待的也不是聽到受害方領導說“第一口水我先喝”,而是說“第一個訴訟我先提起”。 這次如果最終真的通過“法庭上見”,中石油的吉化公司雙苯廠即使真的賠了個“傾家蕩產”,那也挺好,那樣也給后世以強大的警示。現在,哈爾濱市民丁寧和王保慶分別以自己生活受到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吉化公司雙苯廠向松花江排放污染物質致使企業損失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分別要求吉化公司雙苯廠賠償其購買純凈水款15元、賠償其飯店損失1萬元(11月27日《瀟湘晨報》等媒體報道),這很好,但畢竟還是“散打”,僅止于此是遠遠不夠的,距離“大理賠”遙遙,根本懲治教育不了施害方。要知道,中石油事故連連,從重慶開縣大井噴事故發展到如今吉化公司雙苯廠大爆炸,其中正是缺乏法律意義的“傾家蕩產”的“賠償之懲”。 因為法律的公開公正,其懲前毖后的作用是最好的,比任何法律之外的“賠償援助”都更有教育意義。由此想到了著名的法律故事“夏威夷的椰子”。夏威夷地處太平洋中部,屬濕潤的海洋性氣候,島上椰子樹很繁茂,但現在很少看到樹上有椰子。上世紀60年代,一位美國游客在公共海灘上舒服地曬太陽,不想大風突至,將一只椰子從高高的樹上吹落,直擊游客的天靈蓋,使他一命嗚呼。該游客有一兄弟是精通民事訴訟律師,當即控告管轄這片椰林的夏威夷州政府。官司拉鋸戰進行了數年,最終法院判決夏威夷州政府賠償原告1000萬美元。當時還引得許多游客紛紛跑到沙灘上椰樹下守株待兔,期待椰子砸中自己。州政府一看不妙,但又不能把美麗的椰子樹給砍了,于是立馬組織了一班人馬去砍樹上的椰子。(見《歷史律令——影響人類社會的十大憲法和法典》一書第5頁)“夏威夷的椰子”不再砸死游客,正是因為有了法院對夏威夷州政府1000萬美元的判賠;要讓“雙苯廠的生產”不再污染江河,難道不正需要法院的幾千萬元人民幣判賠的教訓嗎?沒有一點“夏威夷椰子”的“法治”精神,想要達到“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的目標,難。 公共事務的法律化運行,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必要路徑。我們應該逐步擺脫行政化處理事故的人治色彩,擺脫政紀化追究責任的路徑依賴,而應堅持以法律為主來調整關系、理賠損失、警示后人。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