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玉和
信用證中如有“軟條款”存在,許多出口商視作“洪水猛獸”。許多業務員都會要求客戶修改;企業經理在下單時,碰到“軟條款”提筆“重如千斤”,生怕一旦拍板生產、出運后,在結匯上遭遇風險,令一切前功盡棄或者“貨財兩空”。
其實“軟條款”雖然討厭,但是它的存在,有時也有其合理性和邏輯性。只要雙方誠心做生意,交易風險雖然加大,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不是存心欺詐,許多所謂“軟條款”都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騙子究竟是極少數,不能因噎廢食,造成商業機遇的錯失。
例如,筆者曾在紹興柯橋工作過,當地駐有大量外商,出口的地區不少是南亞或中東海灣國家,那里開來的信用證一般都有條款規定,貨物出運前一定要由進口商派員檢驗,或由進口商指定專門檢驗人員抽查,并且出具“檢驗證書”,才能交銀行議付該信用證。這種條款,就被人們稱為“軟條款”。
筆者做過許多筆這樣的業務,沒有一次發生過疏漏或閃失,而且,開證行大多是“發展中國家”的銀行。其實,只要商品質量過硬,不是故意挑剔,檢驗合格放行,都能順利收匯。我們的不少客戶其實是第一次與外商做生意,一般都能按時結匯,令交易劃上圓滿句號。
因而,柯橋的銀行在處理這一類信用證時,一般也能給客戶某些資金融通。諸如,生產前的“打包貸款”,或者出運后的“押匯”等。根據筆者手上資料,迄今還沒有一筆生意因此類條款而買賣做“砸”了。
當然,前提是審慎地了解客戶資信,及買賣雙方誠心誠意的合作和產品的質優貨俏。
還有,少數信用證規定:“此信用證暫不生效”,待開證銀行發來“授權生效通知書后”才能算數。其實只要沒有存心詐騙,這樣的條款在相當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且付諸生產的。
實際的貿易背景可能是這樣的,一些國家政府對外匯控制較嚴,進口商品要經過嚴格、復雜的審批手續。但是市場機制風云變幻,“時不我待”,進口商要求商品在生產、出運與審批時同步進行,以免錯失機遇。
在相當的情況下,出口商收到這類“尚未生效”的信用證時,就可以委托廠家付諸生產了,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要領悟到其中的風險,叮囑開證人在裝運前,務必使信用證“生效”。否則,如果貨物已經出運,所提交的信用證“尚未生效”,開證行就可藉此拒不付款,造成的損失,出口商只能“啞巴吃黃連”了。
少數信用證規定,該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在開證銀行,條款中又規定:“交單期是提單后的21天”。一般的受益人都會要求開證人將“到期地點”改在“出口國所在地銀行”,以免單據寄到開證行時延誤到期日而造成拒付。
在通常的情況下,受益人此時必須考慮到交單期的緊迫性,一定要在寄單前的“郵程時間”內將單據交到議付銀行。筆者從事多年銀行“外貿單證”,幾乎沒有碰到過這類情況,即,開證行因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時日”遲到而拒付的。
因此,只要受益人把握時間,這種條款也是可以接受的。先決條件是,受益人一定要注意到該條款的“風險性”。
其他可以接受的“軟條款”還有,信用證要求商品必須達到“進口國”產品所要求的質量標準;要求所裝運貨物輪船的“船齡限制”;規定的運輸航班、航線等的限制,都是受益人可以考慮接受的。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國際貿易中,“好客戶”并不那么容易找,抓住機遇,激流勇上,才是“商海弄潮兒”所要具備的先決條件。當然,信用證業務中,“合理的謹慎”是必要的,“靈活”更是不可缺少的一環,需要的是有關人員的機智和警覺,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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