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肖玉)開發區管委會無權出讓土地———昨天,最高法院參與起草相關司法解釋的兩位法官,在市文化宮為上千名法官和律師講授“房地產及建設工程法律實務”時強調。
當天,800多名律師和120多名法官一起上課學法,這在我市尚屬首次。
最高法院法官赴渝講法
最高法院出臺實施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據悉,整個講授分為兩天,昨天是最高法院馮曉光法官講解《施工合同解釋》;今天,將由《土地使用權解釋》的主要起草者韓延斌法官講解。
合同豈能輕易就說無效
“不具備法定主體資格的開發區管委會,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土地使用權解釋》的主要起草者韓延斌法官表示:不輕易確認合同無效,是該解釋的最大亮點。同時,讓開發區管委會退出土地出讓合同的訂立,能有效減少該類糾紛。
同時,《解釋》盡量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不輕易確認合同無效,以促進合同加速履行和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
在合同的解除上,《解釋》嚴格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只有在出現根本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解除的才予以支持。
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其他部門無權出讓。《解釋》明確:不具備法定主體資格的開發區管委會與受讓人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無效處理。
《解釋》調整的范圍只限于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同糾紛案件,不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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