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股東不必用私產“抵債”
日前,新《公司法》面世,其中有關“創業公司”相關條款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其主要修改內容包括:降低注冊公司門檻、允許注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等。修訂前的《公司法》只承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至少要兩個人,因此個人以前只能創辦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等非公司組織。新法出臺后,“一
人公司”應運而生。
“一人公司”降低投資風險
據調查顯示,中、小企業普遍認為目前創業準入的門檻過高,注冊手續繁瑣,中介費用高,而國企往往在市場競爭中還享有一定的特權。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新《公司法》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降低到3萬元。還允許一個人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此外,有限責任公司只要進行工商變更,就可變身為“一人公司”。
《公司法》修改專家顧問組成員趙旭東教授表示,新《公司法》的修訂對創業者來說,門檻降低了,在經營中擁有了更多自主權,能更靈活地參與市場競爭。同時也有利于吸引民間資本,擴大投資渠道。趙旭東認為,“一人公司”對希望單獨創業的投資者來說,最大的好處就是降低了投資風險。以前,無論是個體工商戶還是個人獨資企業,都實行“無限責任制”。也就是說,對經營組織所欠的債務,投資人不但要用經營組織的財產、而且還要用個人的財產承擔責任。而“一人公司”則是“有限責任制”,公司只以自己的財產對所欠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只以自己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而不必用私產“抵債”。
對“一人公司”從嚴管理
有業內人士擔憂,相對于其他公司形態,“一人公司”更容易出現股東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因此,針對一人公司可能出現的弊端,《公司法》作出了一些特別的規定。比如,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度為3萬元、“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度則為10萬元,而且股東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額。
社科院研究員曾明表示,由于“一人公司”的治理結構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簡單,屬于更自由的公司形式,因此需要有力的制度機制來對其進行管理與監督。
本報記者趙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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