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承諾失信交易所重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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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8日 06:00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
股改中大股東的承諾事項大多屬遠期事項,許多投資者擔心承諾會成為“空頭支票”,市場急切需要建立一種“股改承諾保障機制”。 昨日,深交所發(fā)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權分置改革承諾事項管理指引》,開始為股改承諾“立規(guī)”。
《指引》從承諾事項的一般原則、制定、履行、信息披露、監(jiān)管措施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范,始終貫穿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流通股股東)權益”這樣一條主線。 《指引》明確規(guī)定,承諾人在股權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諾事項,是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諾人必須嚴格履行。該條款強化了承諾人的法律責任,承諾人不能以“承諾只是自己單方面的行為”來回避自己的義務,賦予投資者法律依據(jù)來維護自己權益。 《指引》還規(guī)定,對存在履約風險的承諾事項,承諾人應當提供可靠的履約擔保。承諾人自身無法提供履約擔保的,應提供經(jīng)深交所認可的資信良好的金融機構的履約擔保。 《指引》要求,對重組式股改的情形,承諾人對上市公司重組后未達到預期經(jīng)營目標時,應作出安排給予流通股股東相應的補償,如追送現(xiàn)金或股份。 《指引》規(guī)定,對于承諾人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承諾,按照四種不同的情況進行分類處理。該條款強調(diào)了“違規(guī)者重罰”的原則。 證券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