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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業獲國家特別法律保護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01:46 每日經濟新聞

  創投企業可以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首期到位資本只需1000萬元,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可以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創投企業只能以股權或準股權方式投資未上市企業,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投資單個企業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政策扶持措施:設立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稅收政策扶持、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部委聯合制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昨日正式發布,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

  參照國際上的定義,《辦法》將“創業投資”界定為“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對投資者人數和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金額作出規定,為創業投資企業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提供法律依據;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管理顧問機構作為“經理”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為實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護;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實行承諾資本制度,若承諾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首期到位資本只需1000萬元,其余資本可在未來5年內補足。

  《辦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創業投資企業應當通過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事先約定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為建立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為了將“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區別開來,《辦法》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條款:一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

證券”等限制,避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業務,并引導其專業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只能以股權或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促使其在投資決策時,為了與這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相適應,就只能選擇具有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進行投資;三是通過提出組合投資要求,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使得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資金分散投資于多個企業,從而與投資控股公司區別開來。

  作者: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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