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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名義股東”反客為主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0日 00:31 北京現代商報

  “一人公司”是本次公司法修改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條款之一。之所以要將一人公司寫入公司法,是因為這種類型的公司根本無法杜絕。

  很多公司,尤其是小公司,通常在工商登記中寫有兩個股東的名字,但實際的情況是:如果按出資額看,股東只有一個人,另一個人通常是其朋友或親屬,并且他的出資是虛擬出資。如甲欲出資100萬成立A公司,但由于舊《公司法》規定,至少要兩個股東才能成立有
限責任公司,因此甲找來了朋友乙,并從100萬元中拿出10萬元,當作乙的出資,并約定乙不參與公司經營,只是名義上的股東。后來,A公司經營狀況非常好,公司賺了很多錢,由于利益的驅動,乙以A公司股東的名義,向甲索要分紅,甚至為此還將甲告上了法庭。更有些極端的案例顯示,“名義股東”反客為主,將實際出資的股東趕出了公司。

  即便公司成立時是兩個股東,但是由于意見不合等問題,當一個股東決定退出時,實際上也變成了一人公司,并且還可能由此引發不能進行正常的工商登記等問題。

  針對這種現實存在、并且根本不可能杜絕的現象,新《公司法》在修改過程中,充分將上述情況考慮在內,并專門將一人公司作為獨立的一章,寫入了《公司法》。鑒于國有獨資公司是一人公司中的特殊類型,新《公司法》將國有獨資公司一節置于一人公司之后。這樣,當國有獨資公司規定出現漏洞時可以補充適用一人公司的規定。

  著名民商法專家劉俊海指出,新《公司法》的法律規范更加嚴謹、周密,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彌補了舊《公司法》“遙看草色近卻無”的缺憾。他說,盡管一人公司合法性的確立,降低了門檻,方便了公民投資創業,但同時也考慮到了保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風險的問題,并為此設計了多項防弊措施:如比股東多元公司更高的注冊資本門檻(10萬元人民幣),且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章程所載出資額;還有“計劃生育”政策,即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家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孫子一人公司;還對名稱披露作出了規定,即一人公司應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特別股東決策要求。一人股東行使股東會決策范圍內的決策權應以書面形式做出,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還要求進行“法定強制

審計”,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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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最后還有“法人格濫用推定制度”,即倘若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商報記者 苗燕 S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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