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舊的《公司法》規定小股東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話,也許曾經轟動一時的潘石屹被索賠1億元人民幣的“中國股東代表訴訟第一案”本可以早日走向和解之路。
1995年,潘石屹與汪鋼、謝光學、姚軍共同出資成立了北京紅石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潘石屹持股85%,為公司法人代表。1995年12月28日,紅石公司與其他公司共同出資,成立北京中鴻天房地產有限公司。其中紅石公司占20%股份。2001年,姚軍等人離職,但沒有退
掉股份。在小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2002年3月,潘石屹單獨將紅石公司所持中鴻天20%的股權轉讓給SOHO中國有限公司,從而造成紅石公司股東在“現代城”項目上的損失。幾天之后,潘石屹又單獨將紅石公司在建外SOHO項目中100%權益無償轉讓給北京紅石建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此,姚軍等人以潘石屹侵害公司合法財產為由,向其索賠1億余元人民幣。經過討價還價,雙方決定和解。但由于雙方在賠償金額上出現了極大的分歧,原告要求查閱公司所有賬簿的要求又遭到了潘石屹的拒絕,因此和解最終未能成行。
當然,潘石屹拒絕小股東查賬的原因很多,但是最能被他拿出來“說事兒”的卻是舊《公司法》的規定。舊《公司法》第32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第110條規定,除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之外,股份公司的股東還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但通常所說的財務造假,造的就是這幾張財務報表,它的可信度又能有多少呢?但小股東是否有權查閱會計賬簿,又沒有被明確寫入《公司法》,因此,這成為了不少大股東對小股東隱瞞公司實際收入的“秘密武器”。
但新《公司法》的實施,將徹底粉碎大股東的這項“霸權”,大股東未來將全面面臨小股東查賬的威脅。新《公司法》第34條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著名民商法專家劉俊海指出,知情權是股東行使一系列權利的前提和手段。保護股東知情權等于抓住了股東權保護的牛鼻子。他認為,將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此項規定的司法解釋中,對于小股東可以查閱的事項,還應該加上“原始憑證”——發票。只有這樣,才能讓大股東的“造假”行為無處藏身。
商報記者 苗燕 S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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