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警醒企業要善于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駐惠州記者馮超、王建平
最近,惠陽區某燈飾有限公司與一建筑單位發生了糾紛,本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尚未完結的時候,突然單方面終結代理權限,然后竟然當起了對方的代理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據了解,今年3月份,由于該公司包給汕頭一家建筑公司駐惠陽分公司的工程中結算出現了糾紛,燈飾公司委托了惠城區大湖溪法律服務所兩名叫李強和張明(均為化名)的法律工作者作全權代理,負責本公司與對方建筑公司的調解、訴訟和仲裁工作。雙方于2005年3月28日簽定了委托代理合同。后來案件出現轉機,糾紛雙方同意進行調解,并達成協議:燈飾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其余款項等工程驗收后付清。雙方的法律糾紛均暫告一段落。
怎料燈飾公司于6月8日收到本方代理人李強的一份聲明,告知公司由于發生糾紛的法律雙方完成了相應的調解工作,該代理人已經完成了該燈飾公司的代理事宜,法律代理的權限已經自然終結。燈飾公司的負責人認為雙方糾紛還沒有完結,所以沒有理會李強這個單方面的要求。
9月14日,該燈飾公司突然收到對方———汕頭某建筑公司駐惠陽分公司傳來的起訴狀,狀告燈飾公司拖欠工程款。更讓人感到吃驚的是,對方的法律代理人竟然是不久前寄來聲明要求終結代理的李強。
代理人違約當事人受損
該燈飾公司的負責人認為,李強作為本方的代理人,在案子還沒有完結,即雙方產生糾紛的工程款還未付清的情況下,主動要求終結其代理人資格;其后又在雙方因在工程款方面進行法律訴訟的時候,擔當了對方的代理人,反過來替對方辯護。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的規定。
據該公司另一法律代理人張明介紹,李強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55條中第8、14款規定“禁止在同一訴訟的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和“在代理活動中,禁止收受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惡意串通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來損害委托人利益。”
燈飾公司方面告訴記者,其實公司一直和李強都有交往。在這次事件之前,李強就負責燈飾公司包括工程、貸款等多方面的相關法律事務,其名義上已經成為了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而李強也借職務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業機密,“所以,這次李強跳過去為對方辯護,對我們公司而言損失慘重。”
同時,燈飾公司方面反復強調,李強除了發來聲明之外,從來沒有與燈飾公司商量過其代理人委托權限終結的問題。
違約者需負起法律責任
事發后燈飾公司向于10月14日開庭的法庭提出異議,要求核查對方代理人的法律資格。法院告知對方即汕頭某建筑公司駐惠陽分公司的代理人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對方在一定的壓力下,于9月30日更換了代理人。記者陪同燈飾公司負責人來到法庭,重新查閱了相關文件,證實了對方公司已經對本案的代理人進行了更換。
記者電話聯系了事主李強,他表示已將情況上報到了惠城區司法局,現在不方便對此事作出解釋。記者隨后采訪了惠城區司法局副局長盧光發,他表示已經收到了燈飾公司的投訴材料,各方領導已經知道后對此事非常重視,并立即對材料反映的情況進行了核實。在證實李強在此案中確有違規行為之后,司法局對此事已經作出處理,即在10月14日燈飾公司與汕頭某建筑公司開庭之前,責令李強立即停止其代理汕頭某建筑公司的代理權。并將上訴結果向惠州市司法局作了匯報。
目前,燈飾公司已經對李強提出法律訴訟,提出被控告方有意識且故意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并惡意串通利害關系人,嚴重損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要求對方在上述案件完結之前停止其代理對方的行為;并責成其退回其收取的代理費用及賠償其他損失。
就惠州市某燈飾公司代理人發生的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的程律師,他說,他認為這名法律服務工作者已經違反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將可能會受到如下處分:由其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