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滾動新聞 > 部委專題--商務部 > 正文
 

印度對中國企業設立商業機構或轉讓不動產的特殊限制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10:55 商務部網站

  印度外匯管理法規中有兩項針對中國等幾個特定國家的特殊限制,分別是:

  一、《2000年外匯管理(在印度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或其他商業機構)規則》第4條。

  該規則于2000年5月3日頒布,6月1日正式實施。第4條規定: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斯
里蘭卡、阿富汗、伊朗、中國等六個國家的居民如要在印度設立分公司、聯絡處、項目辦公室或其他任何商業機構,必須首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預先許可。

  二、《2000年外匯管理(在印度取得及轉讓不動產)規則》第7條。

  該規則于2000年5月3日頒布,6月1日正式實施。第7條規定:沒有印度儲備銀行的預先許可,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阿富汗、伊朗、中國、尼泊爾及不丹等八個國家的居民不得在印度取得不動產、轉讓不動產或租用不動產超過5年。

  實際操作中,印度儲備銀行在收到上述國家居民的申請后一般將申請材料轉往印度內政部(印度安全部門)。只有獲得內政部和儲備銀行的一致同意,申請企業才能獲得預先許可(駐印度使館經商處).

  (信息來源:輕工工藝頻道子站)

  文章類型:



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