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國際公約月底對中國生效,國內航空旅客仍無緣高賠付
李卉 每日經濟新聞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將于2005年7月31日對中國生效。不過,國內航線乘客依然無緣國際公約中高得多的賠付標準。
根據該國際公約,旅客傷亡時,不論承運人是否有責任,只要損失不是索賠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增加到10萬特別提款權(約13.5萬美元);當旅客傷亡是由承運人責任造成時,旅客可以要求得到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的賠償;對于航班延誤造成損失的,每名旅客賠償限額為4150特別提款權(約5000美元);行李賠償時,不再按照重量計算損失,每名旅客以1000特別提款權(約1350美元)為限。
該國際公約的生效使國際國內旅客賠償的雙重標準問題再度成為焦點。民航總局法規處負責人在接受《北京日報》采訪時明確表示,公約只是適用于國際航空運輸,國內航空旅客無法適用上述權限,至于民航法規會不會參照公約進行調整和修改,權限并不在民航總局。
東方航空公司董事會秘書羅祝平表示,希望能制定相應的執行細則,否則航空公司負擔太大。
實際上,國內民航法規對旅客賠償標準已經多年未作調整。根據1993年《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傷亡賠償限額僅7萬元人民幣。1996年修訂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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