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是英國主要的、以私營為主的服務業部門,截止2004年3月共有就業人員300萬人,占全部勞動力的11%。2003年英全國共有30萬零售企業,其中41%是個體業主,32%是合伙形式。整個零售行業銷售額達2300億英鎊,占全國總的消費支出的34%。近年來,服裝、鞋類的零售業發展要快于食品等其他零售企業。零售業的支柱是一些經營從巨型超市到購物中心乃至便利小店的大型跨國企業如特易購(TESCO)和賽因斯伯里(Sainsbury’s)等。
從經濟角度講,零售業是連接生產和消費的橋梁,而從社會角度看,零售業則影響著民眾的日常生活,成為他們不可或缺的社交網絡。因此,零售業的質量是體察一國經濟和社會的重要窗口。那么,如何才能保證零售業具有較高的質量呢?有著悠久工業化歷史的英國的經驗是依法經營。影響和規范零售企業行為的法律和準則有《1998年競爭法》、《2002年企業法》和《超級市場執業準則》以及其他一些相關法令。根據《1998年競爭法》成立的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Commission)和根據《2002年企業法》設立的公平交易署(OFT,Office of FairTrading)是英國主要負責執行和監督這些法規和準則以及調查違規企業的獨立執法機構。
一、 《1998年競爭法》和《2002年企業法》
英國根據《歐洲共同體條約》(ECTreaty,羅馬條約)第81條制定了《1998年競爭法》。該法第一章規定了禁止企業簽定影響交易的協議,也不允許企業發生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行為和做法。該法適用包括零售企業在內的所有英國企業。其第一章所指的協議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書面和口頭的所有協議。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達成非正式諒解要按丙公司的價格銷售商品,則這種非正式諒解等同于競爭者之間協同定價的正式協議,是要受到處罰的。
企業之間簽定協議以期達到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目的或效果,也是遭到禁止的。這樣被禁止的協議舉例有如下:1)制定購買或銷售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2)協同限制或控制生產、市場、技術開發或投資;3)共享市場或供應渠道;4)對同樣的交易適用不同的交易條件,使得某些當事人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5)由于承擔額外義務才締結合同。企業之間簽定的協議只要出現以上情況,則不管規模大小,都會受到懲處。
《1998年競爭法》第一章也規定有例外,即免責條款,這些免責條款也稱之為“安全港”,使得企業之間簽定的許多協議不受第一章規定的限制。生產或分銷鏈中原材料供應、生產、批發和零售等非同一層次的企業所簽定的協議,就不在禁止的范圍內。例如食品生產商和超市之間簽定關于供應蛋糕的協議就不違反第一章的規定。另外,企業之間與運用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也不受第一章的限制,如給予分銷商在某一特定地區經銷某種商品的經營許可的協議。
企業違反競爭規定的后果是嚴重的。企業將面臨公平交易署的干預。該署可以派員進駐企業,索取相關文件以判斷該企業是否違反競爭規定,并將招致罰款,罰款最高可達該企業年營業額的10%,而且第三方很可能會要求賠償損失。
《1998年競爭法》第一章適用于英國國內的交易,《歐洲共同體條約》第81條適用于歐盟成員國之間的交易,如果交易既在英國國內也在歐盟成員國之間進行,則《1998年競爭條例》第一章和《歐洲共同體條約》第81條同時適用。公平交易署負責該法和條約的實施以及對所涉及企業的調查。
《2002年企業法》于該年11月7日生效,但其中關于企業競爭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則從2003年6月20日開始實施。該法在《1998年競爭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英國關于競爭法規的構架,制定了一系列增強企業能力的措施,重點是解決企業破產和救助的問題,該法也賦予消費者更多的權力。《2002年企業法》重要內容之一是成立了公平交易署,作為政府的獨立法定機構確保市場運作良好,使全體受益。公平交易署的權力之一就是批準各種執業準則(CodesofPractice)。
二、 超級市場執業準則
如果說《1998年競爭法》和《2002年企業法》適用包括零售在內的所有企業,那么《超級市場執業準則》(SupermarketsCodeofPractice)就只規范大型零售企業如超級市場與其供貨商之間的交易關系。準則不同于法律,不需要經過立法程序,只需相關各方同意即可。一旦企業承諾遵守準則,準則就具法律意義,具有約束力。英國競爭委員會根據1973年《公平交易法》于2000年發表了關于超市的調查報告,指出了大型超市比小型零售商具有更多的優勢,其行為和做法也損害供應商的競爭力,違反了公眾利益。因此競爭委員會得出結論:簽署執業準則可以有效解決超市出現的問題。其后,英國公平交易署經過與大型零售商――特易購(Tesco)、賽因斯伯里(Sainsbury’s)、賽福威(Safeway,2004年3月由Morrisons超市集團收購)和阿斯達(Asda)四家超級市場以及眾多的供應商協會和組織磋商,起草了《超級市場執業準則》。以上四家大型超市將此準則作為解決競爭委員會2000年報告所提出問題的法定文件提交給貿工部長并承諾遵守該準則。
該準則于2002年3月17日開始實施,適用于以上四家大型超市以及與其建立了直接供貨關系的所有供應商。準則共分為八個部分:
1) 標準的交易條件 超市向供應商以書面形式提供交易條件并及時支付貨款。
2)價格和付款如果沒有向供應商書面發出合理的通知,超市不得要求降低已協定的價格或提高已協定的折扣;超市不能直接或間接要求供應商支付其促銷成本;如果利潤低于預期,超市也不能要求供應商給予補償;超市的倉儲損耗也不能要求供應商支付。
3)促銷在給予供應商書面的合理通知以后,超市可促銷該供應商的產品并要求其支付費用;超市按促銷的批發價格發放促銷貨物訂單時應特別小心,否則將對供應商予以補償;超市應保證制定促銷訂單的基礎是透明的;超市不得直接或間接毫無道理地要求主要由供應商提供促銷費用。
4) 賠償 如果沒有給供應商發出書面的合理通知,超市不得要求供應商改變正常供應鏈程序的任何環節。
5)消費者投訴超市可以與供應商協商一個數目支付給消費者(如退貨款或換貨)作為解決投訴的辦法;除此之外,無論退款或換貨能否解決投訴,超市都不能直接或間接要求供應商支付解決投訴的費用。
6) 第三方交易 超市不得向第三方收取費用并從供應商處獲得第三方的任何貨物、服務或財產。
7)店員培訓超市應向所有采購員提供本準則,并根據本準則要求對其進行培訓;超市還將應公平交易署總干事要求向其提交年度培訓報告。
8)一般條款指爭端解決和名詞解釋。產生爭議時,超市和供應商雙方應真誠協商解決;如果爭端90天內無法解決,則超市可付費請局外調解人提供幫助;如果還不能解決爭端,則超市應通知公平交易署總干事并告知以上局外調解人的聯絡方式;局外調解人應隨時向總干事提供其所需的有關爭端的材料,以供總干事采取行動。準則還對其中出現的相關名詞作出了定義。
2004年2月英國家公平交易署對該準則的實施進行了審議,發現有相當一部分供應商認為準則實施得不夠有效,對超市的行為并無很大約束力,但OFT也找不到任何證據來支持這種觀點。因此,OFT將準備依據準則對超市與供應商的關系進行深入研究。
三、 《1994年星期日交易法》及《2004年圣誕節(交易)法》
《1994年星期日交易法》及《2004年圣誕節(交易)法》都影響零售企業的銷售行為。為了增強較小零售企業的競爭地位,英國在1994年8月底頒布了《星期日交易法》(SundayTradingAct1994)。該法的規定只是針對商店的營業時間,而對商店所銷售的物品并無特別規定。該法對店面規模在28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營業時間不做限制;而此規模以上的商店星期一至六的營業時間沒有限制,但星期日則只能從上午10點到下午6點之間選擇營業6個小時,而且復活節期間的星期日也不得營業。同時,該法還規定了對拒絕在星期日工作的店員的保護措施,以防他們被開除或受到歧視;該法并允許市政廳限制大型商店星期日上午9點前裝卸貨物,以免產生噪音。
商店280平方米的規模,僅指商店展示商品和供顧客購物的面積。只要店面規模不超過280平方米,不管其辦公室、衛生間以及存儲室有多大,都歸為小商店,營業時間不受該法限制。對于此規模以上的大商店,如果是自產自銷的農場商店、外賣酒類的商店、汽車零配件商店、注冊藥房、港口或機場商店、高速路服務站的商店、加油站以及展覽會上零售攤位等,則其營業時間也不受限制。
至于一般性280平方米以上的大商店星期日營業6小時,必須提前14日以書面形式將其營業時間通知市政廳,并將星期日營業的通知公布周知。大商店如果違規,將會被起訴并罰款,最高罰款可達5萬英鎊。
《2004年圣誕節(交易)法》于2004年12月9日生效。該法規定規模在28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在圣誕節當日不許營業,以表示圣誕節對于英國民眾來說是特別的一天。但此規模以下的商店則不受影響。目前仍有人對圣誕節當日大商店開門營業的可能性表示擔憂,政府則聲明要繼續監督執法,只是目前并不需要重新審議該法。
了解和研究以上英國關于零售商和供應商之間的交易關系以及零售商的合法促銷行為的法規和準則,希望能對我們制定本國相關行業的法律和準則有相當的借鑒和啟發作用。 (駐英國使館經商處林萱2005-7-15)
(信息來源:駐英國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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