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收方面,捷克自1993年對稅收進行了改革,實行增值稅,統一所得稅,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企業在稅收方面不享受特殊的政策。對企業來說主要有以下稅種:
1.增值稅。捷克稅法規定,凡一年內營業額超過100萬克郎,企業須向稅務部門注冊為增值稅納稅人。
2004年5月1日入盟后,增值稅稅率調整為5%和19%兩檔。其中只有少數商品和服務項目納入5%的增值稅范圍,如農產品、食品、藥品、書刊、報紙、取暖等。一些商品和服務項目增值稅為19%,如餐館、賓館、旅游、貿易、中介服務、車輛和工具的維修和保養、電力、固體燃料、天然氣、電信和理發行業等項目。捷克對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稅。
2.消費稅。征收對象有5類,如碳氫燃料、碳氫潤滑油、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和煙草制品等,消費稅適用于捷克或進口的特別指明的商品,其納稅人在捷克生產或進口這些產品的法人或個人。消費稅在單一環節征收,主要集中生產環節,一般為從量征收。最近幾年,幾乎所有消費稅都不同程度提高了稅率。
3.企業所得稅。目前,捷克的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26%,2006年將進一步降至24%。企業經營所得及資產轉移所得都應納稅。
4.個人所得稅。分居民和非居民兩類。居民納稅人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個人或在一個日歷年內在捷克境內居留時間超過183天的個人,需交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在捷克境內取得的收入納稅,按年收入的不同稅率從15%~32%不等。
5、社會和醫療健康保險。雇員的社會和健康保險費為其工資的12.5%,雇主必須額外向捷克社會和健康保險機構交納所有雇員工資的35%。其中包括健康保險,雇主支付9%,雇員支付4.5%;養老保險,雇主支付21.5%,雇員支付6.5%;失業險,雇主支付1.2%,雇員支付0.4%;疾病和其他保險,雇主支付3.3%,雇員支付1.1%。
我駐捷克使館經商參處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信息來源:駐捷克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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