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實行對各街、鎮財政收入超收分成辦法以來,有力地保證了全區各項經濟指標和財政收入計劃的順利完成。為進一步完善我區財政分成體系,鼓勵各部門通過加大招商引資擴大經濟總量,促進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財政收入,明確對招商引資新辦企業(含新遷入企業)和新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引資項目)的財政分成辦法,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一、本辦法所稱引資項目,從其對區財政貢獻之日起當年或第二年對區財政的貢獻額(以下簡稱貢獻額)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本辦法規定單獨實施財政分成。二、招商引資新
辦企業和新引進項目財政分成標準:(一)工業引資項目當年或第二年貢獻額達到1萬元(含1萬元)、三產引資項目達到10萬元(含10萬元),且每年都達到貢獻額度的,區財政與受益街、鎮第一年按其貢獻額的2:8、第二年按3:7、第三年按4:6的比例進行分成。(二)一次性引資項目貢獻額達到10萬元(含10萬元)的,區財政與受益街、鎮按其貢獻額5:5的比例進行一次性分成。三、區直機關各部門和區財政供養部門及中、省、市直駐區有關單位(以下簡稱非街、鎮單位)推薦的引資項目,在第一個納稅年度,非街、鎮單位參與當年貢獻額的一次性分成。屬于工業和三產引資項目的,當年財政與街、鎮和非街鎮單位的分成比例為2:6:2,屬于一次性引資項目的,分成比例為5:4:1,非街、鎮單位所得分成通過街、鎮轉移支付。四、街、鎮分成所得用于補充社會事業經費和獎勵有貢獻的集體及個人(包括對招商引資新辦企業的獎勵)。對于新辦企業的獎勵額度為:屬工業項目和三產項目的,第一年為街鎮分成的60%,第二年為50%,第三年為40%;屬一次性稅源項目,獎勵標準為街鎮分成所得的60%;對引薦人的獎勵為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區級貢獻額的1%。非街、鎮的單位分成所得用于補充辦公經費和職工福利及獎勵有功人員。五、本辦法所稱引資項目指區內外投資者和駐區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區新登記注冊形成的經濟增長點和企業自上的擴大再生產項目。區域內轉移、流動、翻牌的項目不視為招商引資財政分成項目。屬特殊情況,需招商局、財政局確認,并報主管區長批準后,按企業實現稅收,前三年區財政留50%,剩余50%,第一年原街、鎮得30%,落戶街、鎮得20%;第二年原街、鎮得20%,落戶街、鎮得30%;第三年落戶街、鎮得50%;第四年以后落戶街、鎮得100%。房地產開發項目財政分成,特殊情況一事一議。六、引資項目在簽約或工商注冊前,應到區招商引資管理局登記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經區招商管理局和財政局確認后,將項目列入招商引資財政分成項目名錄。未經確認的,不按引資項目予以財政分成。七、引資項目確認后,由區招商引資管理局對該項目進行跟蹤考核,年終,按貢獻額,依據本規定予以兌現分成。八、街、鎮引資項目需落戶對方轄區的,按本辦法規定參與財政分成,其分成所得由雙方協商確定分成比例。協商不成的,由區政府裁定。九、本辦法由區招商局負責解釋。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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