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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中衛市招商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一)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2日 23:00 商務部網站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外來投資者創業,促進中衛市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的若干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規定。

  一、關于市場準入和注冊登記政策

  第一條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明確限制的領域外,我市市場經營領域和投資領域均歡迎國(境)內、外企業、自然人投資者進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將經營范圍核準為“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準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條凡申辦企業,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經營項目需前置審批而暫未取得批準文件的,可核發有效期一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允許其在銀行開戶(不含外匯賬戶)、刻制公章、財務專用章,經營范圍可核“籌建”,待企業完備前置審批手續后,再核定其經營范圍。

  第三條放寬注冊資本繳付期限。對新設立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允許其首期繳付額達到注冊資本額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內分期到位。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明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

  第四條 放寬企業集團設立條件。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擁有3個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記為企業集團。

  第五條凡來我市投資的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資金全部自籌,不需要平衡資源條件的,不再由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審批,實行項目備案制。環保部門依據企業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進行審批。市、縣工商、旅游和商務等部門依據企業提供的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等材料,依法進行注冊登記。凡來我市投資的地方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簡化程序,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實行核準制。其他部門做好相應配套服務。

  二、關于稅收政策

  (一)內資企業優惠政策

  第六條凡在我市新辦生產性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商貿和服務型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3年;投資、合資、合作興辦旅游產業(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產業),6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外商投資旅游企業(不包括流通類企業),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興辦旅游商品生產的外商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自獲利年度起,6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地方部分。

  第七條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在減半征收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后,減半執行。

  第八條在我市海原縣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加工農副產品的企業,在免稅5年期滿后,再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興辦旅游商品生產的外商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自獲利年度起,7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

  第九條 經國家農業部等部委認定的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暫免征所得稅。

  第十條現有企業(不包括金融保險、郵電通訊、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的批發兼營和其他非零售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待業人員超過原企業從業人員50%(含50%)的,免征所得稅3年,超過30%(含30%)的,免征所得稅2年。

  第十一條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服務于企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稅。其他專門從事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咨詢、培訓的經濟實體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從其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免稅期滿后,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繼續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二條 科技特派員的創業企業和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企業,其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免征所得稅。

  第十三條區外的內資企業收購、兼并我市資不抵債和長期虧損企業,從收購、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再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區內企業兼并、收購比照執行。第十四條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在70%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第十五條經國家和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從認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

  第十六條鼓勵企業提高技術開發經費的開支比重。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或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進行國產化研制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其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七條 來我市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征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

  第十八條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所列的廢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稅5年。

  (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所有來我市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稅收減免。

  第二十條設在寧夏美利造紙工業園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寧政函[2003]81號文件“入園企業為國家鼓勵類項目的,在2010年以前所得稅減按15%執行,并自獲利年度起,享受3年免征,2年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入園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按照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執行,到期后,地方所得稅部分2年內由當地財政通過支出渠道予以支持;入園的內資和外資企業在3-5年內上繳地方增值稅部分,也由當地財政通過支出渠道支持企業發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二條來我市設立的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外商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稅、減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已經執行15%稅率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出口產值比重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對其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內由同級財政列支支持企業。

  第二十五條來我市興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區商務、科技等部門認定屬于先進技術企業的,依法免征和減征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所列資源進行生產的所得,在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兩年免征所得稅、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后,對其繳納的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返還2年的照顧。

  第二十七條凡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兩年免征所得稅、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后,對其繳納的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返還3年的照顧。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明確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十條來我市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凡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條款適用于內資企業)

  第三十一條鼓勵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到我市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25%(實際投資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交回已退稅款。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含區外投資者)來我市投資興辦的企業,技術先進,投資額大(2億元以上),投資期長(20年以上),對我市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支撐和帶動作用的項目,市人民政府將在以上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作為個案給予財政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中的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稅前免除項目,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通知》(寧政發[1999]86號)相關條款標準的5-10倍執行。

  (三)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農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合肥、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農藥和飼料等產品,免征增值稅。

  第三十六條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建材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第三十七條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十八條 在2010年以前,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的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十九條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減半征收增值稅。

  第四十條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增值稅的起征點按國家增值稅起征點上限執行,即: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第四十一條國家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3年內,自治區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兩年內,將其新增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返還給企業,繼續用于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二條獨資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林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林牧畜產業化項目的,除享受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當地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列支支持企業。

  第四十三條對自治區重點培育的優勢產業、高新技術中試產品、發展潛力大、帶動力強的產品,在生產初期,經營困難的,經地方政府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顧。

  第四十四條 內外資企業涉及市、縣共享稅列支支持的,按照預算收入入庫級次分別由市、縣財政列支支持。

  (信息來源:寧夏中衛市商務之窗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寧夏商務之窗地方商務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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