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配發[2005]37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做好《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的具體實施工作,現將《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聯網核查制度的通知》(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
執行。商 務 部海關總 署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為使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聯網核查工作順利進行,根據《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商務部與海關總署決定于2005年7月20日起在全國發證機構和各海關全面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臨時許可證)聯網核查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許可證納入2000年進出口許可證海關聯網核查系統,除臨時許可證證號采用其自有排序規則外,其他各項的格式文本、數據傳輸方式均沿用出口許可證管理模式。
二、臨時許可證書面證書內容與臨時許可證電子數據同時作為海關監管依據,海關在核對臨時許可證書面證書內容與臨時許可證電子數據一致無誤后,辦理有關出口驗放手續。有關具體管理要求參照《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試行進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協議》(署監[1998]478號)執行。
三、海關核對臨時許可證與報關單有關書面和電子數據內容時,應掌握如下原則:
(一)出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須與臨時許可證上的出口商一致。
(二)由于臨時許可證備注欄電子數據內容暫不能傳至海關,海關在辦理驗放手續時,以臨時許可證書面證書備注欄內容為準。
四、為保障各出口企業及時辦理報關手續,商務部、海關總署有關發證和技術部門應及時傳送和接收相關電子數據。
各現場海關須每日及時接收海關總署下發的臨時許可證電子數據,同時將當日臨時許可證放行數據經海關總署傳送商務部。
五、各發證機構要嚴格執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規范(暫行)》,按照規范簽發臨時許可證。臨時許可證紙面證書內容均為計算機打印,不得更改。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空白證書樣品(見附件1)。
七、為確保臨時許可證聯網核查制度的實施,商務部與海關總署開通熱線聯系電話,各海關在通關業務中和各企業在報關中遇到的問題,可隨時通過熱線聯系電話尋求解決和咨詢(聯系電話見附件2)。
八、本通知自2005年7月20日起執行,由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特此通知。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附件2: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海關總署熱線電話: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010-84095551-7622,7533,7505,7506
010-84095015
010-84095017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010-67870108
海關總署信息中心:
010-85193355
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
010-65195378
(信息來源:寧夏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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