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則不能挑戰司法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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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1日 14:34 新京報 | |||||||||
林達 假如秘密消息太多,在法庭上都不肯公開的話,未見得就是一件好事情。因為司法公正對一個社會的重要性,和新聞原則相比,至少旗鼓相當。 在一些西方國家,人們常常把新聞記者稱為“無冕之王”。確實,遇到記者,就連
就是在這樣一個背景中,7月6日,一名《紐約時報》的女記者米勒,因拒絕交出秘密新聞來源,被聯邦法官霍根判作“藐視法庭罪”,因聯邦最高法院拒絕接受記者們的上訴,宣布維持原判、執行判決,當場由三名執法人員將女記者押往華盛頓旁邊的亞力克山大監獄。 這一幕幾乎震動了世界,全球報紙都大力報道。而實際上,這在美國并不是“史無前例”的事情。美國記者被法庭要求交出秘密新聞來源,是經常發生的事情。這一次,也是大家都意料之中的判決。 因此,在法官宣判之后,那些氣憤的新聞界人士,也表示對宣判“并不意外”。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呢? 正因為新聞被看做是維護社會正常的一個最重要力量,記者才通行無阻,被賦予許多特權。例如,公共人物要告媒體誹謗,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可是,在一個良好的社會制度中,又沒有一個力量是可以完全不受約束的。 可以說,美國新聞界受到的約束,主要是來自新聞業的競爭本身。在一個有成熟新聞業的社會里,一個媒體制造假新聞,以不嚴肅的態度經營,會很快被同行揭露,被讀者拋棄,被激烈競爭的媒體市場淘汰。長期以來,美國的媒體和社會的成熟度,是一個良性互動的關系。 媒體是被成熟的讀者逼得專業化。其中一個指標,就是透明度越來越高,秘密來源越來越少。公布新聞來源,是表示自己消息可靠,因而敢于承擔責任,是對自己有利的策略!稌r代》雜志負責人公開承認,報道失誤多半是由秘密來源造成。 可是同時,新聞界要在同行之間競爭,又少不了秘密新聞來源。水門事件中的“深喉”,就是一個內部知情者、一個重大獨家新聞的來源。如“深喉”那樣能提供聳動內幕,又是媒體夢寐以求的事情。 此等好事,卻有兩個前提,一是消息要可靠,這全靠媒體憑經驗全面判斷。二是不要惹上官司。惹上官司,秘密消息來源就和法律正面相撞。記者通行無阻,卻不能無法無天,和法律頂車。在法庭上,只要法官判定,某方要求這部分證據必須公開呈遞給法庭是合理的,證人就不能秘而不宣,否則就不能保證司法公正。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障刑事被告要求面對證據,和證人對質的權利。證據及其來源若不公開,就不能被法庭采信。當你在法庭上要求面對證據,對方卻說這是秘密來源,不必公開。這顯然不能保障公民免于被誣陷的權利。所以,設想一下,假如你自己是那個被誣陷的被告,就很難贊同說,記者不公開消息來源,是純粹的“英雄行為”。 因此,只要你的新聞上了法庭,只要法庭認為記者必須公開秘密來源,讓“來源”到法庭作證,你就只有兩條路:公開新聞來源,或者冒被判“藐視法庭罪”而坐牢的風險。假如沒有后一條,新聞業失去了一個重要的制約,法律也就沒有了尊嚴。其實,這又是一個兩種權利“何者為先”的矛盾,保護新聞的秘密來源重要,還是保護被告權利、法庭獲得證據重要。 事實上,美國對記者還是相當寬容的。記者因藐視法庭罪坐牢,一般都時間很短。這次的女記者米勒,判的是關押到10月份大陪審團結束工作,或者是她交出“秘密來源”。也就是說,她不交,也就是三個來月的刑期。與其說這個判決是用嚴厲懲罰強制她交出新聞來源,還不如說更有宣示法律尊嚴的意味。 當然,有記者怕坐牢,事到臨頭交出了曾答應不公開的消息來源;但是也有記者認為,這涉及新聞工作的原則,或者認為這也是值得做出的職業犧牲。不過,回過頭想想,假如秘密消息太多,在法庭上都不肯公開的話,未見得就是一件好事情。因為司法公正對一個社會的重要性,和新聞原則相比,至少旗鼓相當。 來源:《新京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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