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生育二(多)孩的夫婦,除向審批機關出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和結婚證書,第1個(或第1和第2個)子女的戶口外,還應出示下列佐證材料:1、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臺灣同胞、港澳同胞的;)規定的,應出示具級以上統戰部門或僑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查檔記錄。2、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規定的,應出示夫妻雙方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所在單位(或村委會),主管單位(或鄉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有關的查檔記錄。3、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夫妻
雙方均為農民,只有1個女孩的;)規定的,應出示夫妻雙方所在村委會、鄉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4、符合《條例》第十條第四(夫妻雙方均為全國1000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五項(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規定的,應出示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委會)、主管單位(或鄉級人民政府)和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一方或雙方為少數民族的查檔記錄和證明材料。5、符合《條例》第十條第六項(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規定的,應出示有關證明材料。6、符合《條例》第十一條(依法收養后恢復生育能力懷孕的;)規定的,應出示依據《收養法》規定收養第1個子女的證明材料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登記證明材料,以及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癥的診斷書和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7、符合《條例》第十二條(鑒定為病殘兒的)規定的,應出示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委會),主管單位(或鄉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由所在市(行署)計劃生育部門統一組織的鑒定小組出具的鑒定結果的證明材料。8、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無計劃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不超過2個子女的;)規定的,應出示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委會),主管單位(或鄉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結婚證書和離婚判決書或原配偶的死亡證明。(信息來源:動力區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黑龍江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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