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積極性,擴大利用外來投資規模,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來投資是指本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直接投資、收購、兼并、參股、控股等形式參與本市經濟發展所投入的資金、設備和技術等。
第三條 獎勵對象
(一)外來投資引薦人。引薦人是指通過各種渠道為我市引進外來資金、設備和技術的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超額完成招商引資目標的縣(區)、高新區和市直單位。
(三)利用外來投資先進企業及招商引資工作先進個人。
第四條 對引薦人的獎勵
(一)獎勵標準
1、對引薦境外資金投資一般性項目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6‰獎勵引薦人。
2、對引薦境外資金投資農產品加工、電子信息、化工產品深加工、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及引薦世界500強企業投資本市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8‰獎勵引薦人。
3、對引薦國內資金投資生產性項目或商業零售、物流、旅游類非生產性項目以及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引資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4‰獎勵引薦人。
4、引進國內外個人或組織無償捐獻資金、設備、高新技術的,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1)引進資金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2‰計獎;
(2)引進設備投入高新技術、工業和農業產業化的,按其評估價值的12‰計獎。投入其它的,按8‰計獎;
(3)引進高新技術的,按其評估價值的12‰計獎。
(二)獎勵認定
1、實際到位資金的認定,以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投資額為準。
2、申請。引薦人在引薦外來投資初始,向市商務局領取并填寫《招商引資引薦人登記表》,外來投資到位后,由引薦人持有關材料,經外來投資者確認后,提交市商務局。
引薦人申請獎勵須提交的材料:(1)引資協議;(2)外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批準證書(內資企業免交章程和批準證書);(3)外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4)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5)資金到帳的銀行憑證;(6)稅務登記證;(7)外匯登記證(內資企業免);(8)引薦人的身份證明;(9)獎勵申請;(10)《招商引資引薦人登記表》;(11)屬高新技術項目的,須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門的鑒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2)引進設備的,須提交國家商檢部門鑒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審查。市商務局接到引薦人獎勵申請后,屬境外投資的,會同市外匯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屬國內投資的,會同市統計局、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出具《濮陽市招商引資獎勵確認書》,報市政府批準。
(三)獎勵資金
1、有具體受益單位的,獎勵資金由受益單位承擔;
2、對外商獨資項目,投資到市直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投資到縣(區)、高新區的,縣(區)、高新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3、獎勵資金能明確到個人的直接兌現給個人;不能明確到個人的獎勵給單位;多人或多個單位共同參與引進的,協商分配。
第五條 對超額完成實際利用外來投資目標的縣(區)、高新區和市直單位的獎勵
(一)獎勵標準
1、縣(區)、高新區實際利用境外投資超目標50萬美元以上的,按超目標部分的1‰計獎,獎金折合人民幣計算;
2、縣(區)、高新區、市直單位實際使用國內投資超目標500萬元以上的,按超目標部分的1‰計獎;
3、對符合以上兩項獎勵標準的縣(區)、高新區和符合第二項獎勵標準的市直單位,授予“濮陽市招商引資先進單位”稱號。
4、市直單位引進的境外資金,折合國內資金計算。
(二)獎勵認定
屬境外投資的,由市商務局會同市外匯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查確認;屬國內投資的,由市商務局會同市統計局、市財政局審查確認,報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對利用外來投資先進企業和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獎勵,分別授予“濮陽市招商引資先進企業”稱號和“濮陽市招商引資先進工作者”稱號,先進工作者每人獎勵1000元。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獎勵的范圍:
(一)屬委托招商,并獲得中介傭金的;
(二)房地產開發及招投標項目;
(三)上級安排的資金和項目。
第八條招商引資獎勵每年一次,獎金以人民幣支付。對縣(區)、高新區、市直單位及招商引資工作先進個人的獎勵,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第九條 引薦人未按要求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受獎資格,事后不予補辦。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信息來源:濮陽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河南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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