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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產”的牛奶與晚產的法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8日 10:44 人民網-市場報

  日前,河北三鹿集團企業高層人士進京,承認部分產品未經檢驗合格流入市場,向消費者道歉。

  但三鹿否認,被天津技監部門查獲的酸牛奶是“早產奶”,并發表了“近900箱酸牛奶提前出廠”的聲明。

  “早產奶”是否是早產,現在依然屬于各說各話的未定狀態。按照《產品質量法》釋義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釋義:“生產日期是生產者生產的成品經過檢驗的日期,它是產品的產出日期”。

  據此,“早產奶”并不早產;而按照執法部門理解的《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關于生產日期為實際包裝時間的理解,早產奶確實早產了。

  也就是說,“早產奶”本身就是一個具有爭論性的稱謂,各方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就會對其進行不同的解讀。這個時候,如果再糾纏于各自的道理并沒有實際意義,關鍵是要以出現的爭論和分歧為契機,及時對法律法規進行共識性的釋義,或者制定出統一的慣例條例,以消除法律法規打架的情形,對“早產奶”做出最準確的判定。但遺憾的是,能夠正確處理“早產奶”的法律法規還處在晚產狀態。

  據了解,目前國際上通用的標注生產日期的方式是“保質期至日”,采用這種標識方式比較簡單明了,可我國相關部門一直未對此做明確的要求。

  法律法規的缺失很容易給公眾帶來不便,尤其是牛奶這種關乎公眾生命健康的飲品,無論事件各方如何爭執,“公眾生命健康”這條紅線是誰也不能逾越的。盡早出臺完善權威的奶乳制品法律法規,讓公眾心中有數,讓奶乳企業和質檢部門有共同的“規矩”可依,各方都可以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應有權益,這當是“早產奶”事件解決的根本之道。

 。ㄐ列拢

  《市場報》 (2005年07月18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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