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農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合肥、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農藥和飼料等產品,免征增值稅。
第三十六條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建材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十七條 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十八條 在2010年以前,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的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十九條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減半征收增值稅。
第四十條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增值稅的起征點按國家增值稅起征點上限執行,即: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第四十一條國家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3年內,自治區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兩年內,將其新增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返還給企業,繼續用于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二條獨資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林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林牧畜產業化項目的,除享受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當地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列支支持企業。
第四十三條對自治區重點培育的優勢產業、高新技術中試產品、發展潛力大、帶動力強的產品,在生產初期,經營困難的,經地方政府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顧。
第四十四條 內外資企業涉及市、縣共享稅列支支持的,按照預算收入入庫級次分別由市、縣財政列支支持。
(信息來源:固原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寧夏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文章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