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
新中國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在西柏坡誕生,該草案堅持了大陸法系民法的基本傳統,未頒行。
1954年
開始進行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6年成稿,共500余條。由于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和政治運動,該次起草工作被迫中斷。
1962年
開始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到1964年7月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試擬稿)》。但接踵而來的“四清運動”和“文化大革命”運動,使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斷。
1979年11月
開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5月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四稿)》,但社會的迅速發展使得立法機關將民法的起草指導方針由“批發”轉向“零售”,即暫時不出臺民法典,而先搞單行法。第三次民法起草又告中斷。
1982年
民法草案第四稿未獲通過,后來成就了《民法通則》。
1985年6月
國家開始醞釀民法總則,7月26日形成了征求意見稿。由于該稿實際上突破了民法總則的范圍,起草組同意更名為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
《民法通則》在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式通過。
1998年1月13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王漢斌副委員長邀請5位民法教授座談民法典起草,一致認為起草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
2002年年初
民法典起草正式開始,其中包含物權法部分。
1998年3月25至26日
民法起草工作小組討論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權法立法方案(草案)。梁慧星領導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物權法起草小組,于1999年10月,完成《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即“社科院草案”)。
王利明教授領導的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即“人民大學草案”)。在這兩個草案的基礎上,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形成了一個內部草案。
2001年底
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與“人民大學草案”的基礎上,又完成了一個物權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并發給了各地法院征求意見。
2002年12月
提交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2004年8月3日
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修改稿。
2004年10月15日
形成了委員長會議審議稿《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6次會議第三次審議了物權法草案。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7月18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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