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消息為有效打擊賭博違法活動,規范公安機關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部日前下發《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公安機關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通知》明確指出,對五類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
罰:一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二是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計算機網絡賭博、電子游戲機賭博,或者到賭場賭博的;三是采取不報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四是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賭博工具、經營管理、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條件,或者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五是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通知》同時指出,在中國境內通過計算機網絡、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參與境外賭場賭博活動,或者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場賭博,賭博輸贏結算地在境內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通知》規定了從重處罰的情形: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組織、招引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通知》還對認定賭博的政策界限予以了明確,對執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對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罰,應當與其違法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嚴禁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頂格處罰;違者對審批人、審核人、承辦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信息來源:銀川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寧夏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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