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外來投資企業指縣外境內客商在我縣投資興辦的企業和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客商來我縣投資興辦的三資企業。
第二條生產型三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其企業所得稅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
第三條三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型企業免征地方稅10年,非生產型企業免征地方稅5年,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原材料基礎工業和農業企業免征地方稅(指所得稅附加、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
第四條三資企業投資農產品加工、高新技術產業,或對現有停產或虧損企業進行租賃、收購經營的,在企業經營頭3年,其上繳的增值稅屬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由縣財政部門確認后,憑入庫稅單按縣級財政分成留成的新增部分予以返還50%。
第五條三資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漁業生產及開發提供重要技術。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殊權使用費,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第六條境外客商投資興辦企業,需征用土地的,其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剔除征地費、拆遷安置費、開發成本及有關稅費部分)按如下標準給予優惠: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先進科技企業和開發性農業、牧業、漁業企業可免收縣留成部分的出讓金。其他工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其出讓金按不超過縣留成部分標準的20%優惠。
第七條三資企業中,產品出口和技術先進的企業,從成立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10年;期滿后按國家規定標準減半計收;開發性農業企業,從批準用地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15年;開發性林業企業,從批準用地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30年。
第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三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第九條 三資企業出口產品,符合我國原產地規定的,優先辦理原產地證。
第+條 三資企業在本縣再投資新項目,其投資比例達25%以上的享受外資企業待遇。
第+一條 縣外境內客商投資企業,投產當年征收的企業所得稅返還70%
第+二條外來投資企業申報興辦企業時免收一切縣內規費(不含上交部分及工本費),在經營期間所涉及縣內一切行政規費按最低標準的50%收取。
第十三條 外來客商購買長期關停、破產、虧損企業的,可在資產評估值的基礎上給予10-50%的優惠。
第十四條 外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流動資金貸款給予優先安排;經營所需的水、電、運輸、通訊設施的費用按本地規定標準收取。
第十五條 縣外投資企業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辦理常住戶口,其子女的就學給予優先安排。
第+六條對外來投資項目實行“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的辦公制度,由縣外經辦牽頭,縣計劃局、縣環保局、縣國土局、縣工商局、縣稅務局等有關部門集中辦公,一次性審批。縣外經辦可以為外來投資商代辦有關手續。縣級有權審批的項目從收到興辦企業所需全部文件之日起7日內辦完項目合同、章程的審批及工商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實行檢查外來投資企業申報制度。除稅務機關組織的稅收檢查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檢查外,其他任何部門對外來企業收費和進行工作檢查(含查帳),都必須事先向縣外經辦申報,經縣外經辦同意并領取《檢查外來投資企業通知單》后方可進行。對未經申報和未領取檢查通知單而擅自進行檢查或不按通知單要求隨意變動檢查時間、增加參檢人數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與檢查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建立外來投資企業費負卡。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收費由縣物價局、縣收費管理局與縣外經辦核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統一印刷和發放費負卡,不按費負卡收費的,外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縣紀檢監察部門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對外來投資企業實施的重大行政行為要進行備案。行政執法機關對外來投資企業實施較大數額罰款、凍結帳戶、查封財產、扣押貨物、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以及限制企業法人代表人身自由等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應自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24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法制辦、縣外經辦備案,兩辦對備案的行政行為要及時審查,發現有違法或不當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切實依法保障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尊重外來客商個人生活習慣。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妨礙、干擾外來投資企業的生產和職員的生活。違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行政、經濟或刑事責任.涉及損害外來投資企業權益的治安、經濟、刑事等案件,司法部門優先立案,從快處理。
第二十一條外來投資企業周邊環境實行企業所在地黨政一把手負責制,對本轄區內外來投資企業治安環境和周邊關系全面負責;對外來租賃投資企業,被租方單位必須全力負責周邊環境的維護,出了重大問題,追究領導責任。因環境問題造成外商取消在我縣的投資意向或外遷的,對有關單位的黨政一把手和主要責任人作失職論處,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崗。
第二十二條對招商引資、發展外向型經濟中的有功人員(主指中介入和企業主管人員)給予獎勵。1、獎勵標準①引進縣外無償資金(合外國政府、組織機構、外商贈款,不合國家項目款)用于經濟建設和利會公益事業項目的接到資額的1.5%計獎。②引進縣外無息需還本的資金(不合國家項目款)用于經濟建設及社會公益事業,使用期1年以上的接到資額的0.5%計獎。③引進縣外基建、技改(不含國家項目款)有償資金使用期5年以上的挖到資額0.5%計獎,使用期1年以上的接到資額0.1%計獎。④引進縣外客商來我縣興辦獨資、合作、合資生產型企業,按外方到資的1%計獎(投入為設備、技術的以評估值為準)。⑤引進“三來一補”項目,接受益方實得加工費收入實際盈利的5%計獎。⑥引進縣外資金收購、租賃國有、集體企業,按收購到資的1%計獎。⑦引進縣外資金興辦商業流通企業或者公交、旅游、文化、教育、娛樂等公益事業,按外方資金實際形成的固定資產的1%計獎。⑧外來投資企業年納稅20萬元以上的,按到帳稅金的1%獎給其法人代表或企業主管。
獎勵辦法
、倏h財政設立招商引資獎勵基金,專款專用,一年一獎,公開兌現。②由當事人在引資到位一年之內向縣招商局書面申請,填寫須獎表。③由縣招商局到受益單位簽署意見,從有關單位取得資金、資產技術評估證明,然后張榜公布。④縣招商局將有關資料報縣外經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批準后,縣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再由招商局通知引資入領取獎金。⑤納稅大戶的獎勵由縣招商局會同稅務部門認定后,提交縣外經工作預導小組審定批準,由縣招商局頒獎。⑥獎勵中出現糾紛,由當事人向縣招商局提出異議申請,由縣招商局調查、復議裁定。⑦縣、鄉職工,村干部,在招商引資、出口創匯中成績突出的(包括支持、幫助外商有功的),由縣委、縣政府視貢獻大小、本人身份,給予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晉職或農轉非等獎勵。引資到位50萬元以上或創匯1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通報表彰,獎主要負責人500元;引資到位100萬元以上或創匯50萬美元以上的授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先進稱號,獎主要負責人1000元;引資到位200萬元以上或創匯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單位評先和主要負責人記功,并對主要負責人獎2000元;引資到位1000萬元以上的獎單位主要負責人10000元。
第二十三條 允許縣內在職職工受聘于外來投資企業工作,受聘人員在原單位保留編制、級別和檔案工資,在受聘企業享受經濟待遇。
第二十四條加強領導,強化責任。縣委、縣政府成立對外經貿工作領導小組,縣在各委辦、各鄉鎮場成立相應班子,明確一名副職具體負責。每個單位每年必須確定1-2個招商項目,備齊從立項審批、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評估等主要資料,并報招商局存檔和發布。并將招商引資作情況工納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縣外經辦、縣招商局負責解釋。(中共漢壽縣委辦公室2000年1月19日印發)
(信息來源:常德市漢壽縣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湖南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文章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