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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財政部關于對2005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予以資金支持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5日 15:06 商務部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7號)精神,引導企業、社會各類資本參與農村商品流通網絡建設,推動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順利開展,商務部、財政部決定對2005年納入萬村千鄉市
場工程的試點項目予以資金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是指根據《商務部關于開展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45號)要求,列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試點規劃并報商務部備案的企業,經批準在縣級(內蒙古、西藏、甘肅、青海、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地級市、地區、師,下同)及縣以下農村地區建設和改造流通網絡、發展新型流通業態的建設項目。

  二、本通知所稱資金支持,是指國家對承擔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的企業,為完善農村流通網絡,建設區域性配送中心(含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以下統稱配送中心)所取得的銀行貸款予以適當的利息補助,以及開辦農家店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資金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內外貿一體化項目中安排。

  三、安排資金支持的原則是:以企業為主體,通過建立新型農村流通網絡,改善農村消費環境,降低農村商品流通成本,提高農村商品流通質量。

  四、資金使用范圍

  (一)縣級區域性商品(包括日用消費品、農業生產資料)配送中心、配送設施及信息系統的改造、建設項目;

  (二)鄉(鎮)級與村級農家店建設和改造項目。

  五、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貼息:對建設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銀行中長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予以1年貸款利息補助。中、西部地區貼息率不超過3%,其他地區貼息率不超過2%。

  (二)農家店資金補助:每個鄉級農家店補助2000元,每個村級農家店補助3000元。中、西部地區,每個農家店補助標準分別增加800元。

  六、申請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批準列入試點地區的試點企業,符合本通知第四項規定范圍、且在2005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及農家店建設、改造項目;

  (二)承擔項目的企業依法注冊,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坑農害農的記錄,并與所在地地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簽訂了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保證書;

  (三)配送中心的建設、改造項目貸款,經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或中國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批準同意,承辦企業與銀行已簽訂貸款合同;

  (四)農家店標準符合商務部制定的《農家店建設與改造規范》。(暫定名,以正式發布為準)。

  七、項目的組織與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包括業務和財務部門,下同)會同當地財政廳(局)(以下統稱地方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資金支持項目的組織申報、初審、匯總和上報等工作,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將有關申請材料報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財政部(企業司)。

  各地上報的材料包括:

  (一)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當年實施方案,包括各試點企業擬在鄉鎮和村建店的名錄匯總表;

  (二)2005年配送中心和農家店項目安排情況及申請資金支持情況;

  (三)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申請匯總表(附表1)。

  八、資金撥付

  (一)商務部對各地報送的資金支持項目進行匯總后,會同財政部進行聯合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商務部、財政部聯合下達本年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支持計劃。

  (二)凡經批準納入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支持計劃,并在2005年12月31日前實際完成的項目,承擔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企業應在2006年1月底前向地方主管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

  (三)各地方主管部門對承辦企業提交的市場工程資金撥付申請進行審核,并在2006年3月底前向商務部、財政部上報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將資金撥付到地方財政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起2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承辦企業。承辦企業收到市場工程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申報及有關業務管理工作,完善項目申報機制。對于企業報送的項目申請和資金撥付申請等有關材料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一)試點企業申請項目計劃的材料主要有:

  1、申請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報告;

  2、承辦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方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和項目基本情況。其中,配送中心項目需報送配送中心地點、規模、輻射范圍、項目進度、項目所需資金總額及需向銀行貸款金額、利息與申請貼息額等;農家店項目需報送農家店數量、地區分布、項目進度、申請支持金額等。

  (二)試點企業申請撥付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資金的材料主要有:

  1、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申請表(見附表2);

  2、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實際執行情況總結;

  3、配送中心建設、改造項目,提供企業與承貸銀行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借款憑證及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結算清單(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十、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特別是財務和業務部門要加強溝通,通力合作,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財務和業務管理;要積極配合當地財政主管部門,定期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的執行和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工程項目順利進行、資金及時到位,并于2006年6月底以前向商務部、財政部上報2005年度市場工程資金的執行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總結、市場工程資金的撥付、使用、貸款項目預期效益與實際效益比較、分析和評價,試點企業上年度的計劃完成情況等。

  十一、嚴禁任何單位騙取、挪用或截留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資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請資格,核減直至取消所在地年度資金;情節嚴重或涉嫌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十二、各地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應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如有問題,及時向商務部(規劃財務司、市場建設司)、財政部(企業司)反映。

  附件:

  1、2005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申請匯總表

  2、2005年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資金申請表

  商務部 財政部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信息來源:市場建設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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