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是我國幾千年傳統文化的結晶,是中華文化的瑰寶。幾千年來,無數的中華兒女為中藥事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為我們留下了一筆巨大的中藥財富。
我國加入WTO后,國外對中醫中藥的種種限制已經逐步放寬或被取消,大量的境外資金、先進的產業生產和管理經驗、一流的技術水平等等的準入,都為中醫藥的開放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必將促進中醫藥的現代化進程和中醫藥走向世界的步伐。同時,這也給國內的中
藥企業帶來更為嚴峻的生存環境。
近年來醫藥知識產權的爭議頻發。2004年中國知識產權十大搶眼新聞便有醫藥行業的份,該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經依法審理,宣告美國輝瑞公司治療陽痿的藥物“萬艾可”的專利無效。不久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即將對葛蘭素史克的新型糖尿病藥物“文迪雅”專利無效案進行口頭審理的前一天,葛蘭素史克突然提交了自2004年8月10日起放棄該藥物專利權的書面聲明,中國3家醫藥企業也在口審現場宣布撤回無效宣告請求,這些都在知識產權界引起轟動。
糾紛需要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來防范和定紛止爭,而我國對藥物,尤其是中藥的保護制度又不甚完善。
一、保護制度,缺陷多多
我國目前對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大體可分為四個主要方面,即專利保護、商標保護、行政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比較這四種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其中專利保護應該是保護力度最大的,這種保護方式的排他性最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醫藥生物審查部部長張清奎就認為,隨著知情權和透明度原則的加強,藥品配方和生產工藝的保密越來越難以保證,靠祖傳秘方或技術秘密保護的空間就越來越小,司法保護即申請專利保護將成為企業首選。
但是對于中藥產業而言,專利保護具有一些明顯的缺陷,一是專利保護的審批周期長,通常為3年左右,一般產品的生命周期也不過如此;二是專利保護的保護時間短,通常為20年,保護力度還趕不上《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三是中藥專利侵權難以認定,根據現有的檢測手段,難以分析出中藥復方制劑的原有配方和制造工藝,從而無法準確判斷出是否侵權。
中藥的商標保護雖然對提升企業知名度等有一定的好處,但是對于中藥創新的排他性保護幾乎是無能為力,所以在整個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處于一個不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中藥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保護目前僅有反不正當競爭法輕描淡寫地提到過一些,可操作性還有待完善。
即使如此,某著名藥業負責技術的;一位人士表示,專利保護當然是將來的必然趨勢,但是該公司目前并不打算放棄華佗再造丸的保密處方,而是進行二次開發,二次開發后的成果將申請專利保護。他認為,這種方式更適合保護正在進行研發的中藥的獨特品種。
一些醫藥行業人士也表示,在目前國內知識產權環境下,公開處方以取得專利,但維護權益受到侵害的成本也相當大。的確,由于中藥來源于天然原料,目前還沒有測定手段能夠確切地鑒定其產品的原料最終組成,而中藥復方更是由多味中藥材制成的產品,這給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一定困難。于是,一些企業因擔心秘密外泄,采取了企業保密或者尋求國家保密處方保護。
業內人士分析說就目前而言,我國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是以行政保護為主。但是中藥的行政保護只是一種政策性保護,并且只能適用于國內,我國中藥的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還是無法獲得保護。可以說,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除廠家自行的依靠商業秘密保護外,最終的、可在國際上獲得普遍認可的還是專利保護,某法律專家評論認為。同時,中藥要真正擁有獲得通行世界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需要利用國際上獲得普遍認可的專利保護、地理標志保護和其他保護等多種形式。
在現有的法律制度的保護上,也存在諸多漏洞。中藥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絕大多數中藥新藥是復方制劑,但我國專利法目前只能保護中藥配方和配方劑量,對配方的用途、加減則未能有效保護,這樣容易導致一些技術漏洞及保護死角。同時,我國現有的中藥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與國際不接軌。許多傳統中藥配方在未有專利保護的情況下,出口是靠處方保密作為產權保護的手段。但中藥作為食品出口時,進口國一般要求在標簽上標明成分,為了保密就出現包裝上的標示與實際處方不符的情況,一些國家對進口中成藥進行檢測時,如發現標示成分與分析結果不符,就會禁止入關。我國還缺乏相關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組織與機構。這使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始終處于民間散發的狀態,難以形成更廣的共識和對國家有關政策的制定發揮更大的參考作用,也缺乏為中藥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力參考。
在這種種不足的綜合制約下就不難理解為何在國際市場上,天然藥物和草藥產品的份額超過400億美元,我國僅占3%,且主要靠中藥材出口,少部分為技術附加值較低的中成藥。同時,僅我國傳統的中草藥,由中國人研制開發并完善但卻由外國公司取得專利保護的項目就有900多項,在每年上百億美元的專利許可貿易中,中國的醫藥企業不僅拿不到任何專利費,還不能向擁有這些專利的外國公司所在的國家出口這些產品,從而失掉了巨大的市場份額。
二、多管齊下,共護中藥
我國現今中藥保護的被動局面無疑是諸多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唯有多管齊下方可有效的保護這一傳統產業,并使它得到發揚光大,醫藥界人士認為。
現在最迫切需要提高的是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現在很多國內企業和研究人員的保護意識薄弱,缺乏主動保護的意識,致使許多中藥知識財富流失或被占據。近幾年來,我國大部分中藥新產品的研發成果通過發表論文、成果鑒定、學術研討、公開使用等方式向國內外公開了出去。這些沒有專利保護的技術一旦公開,就等于無償地奉獻給了全世界。許多科研人員只注重研究成果鑒定,卻很少關心市場效益。由于發表論文和成果鑒定的公開,使大量科研發明喪失了新穎性而不能申報專利,不能形成無形資產,也不能依法獲取轉讓收益。國家投入的巨資也就無法形成知識產權,反而造成國有知識產權的嚴重流失。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教司司長賀興東說,目前必須研究切實可行的對策,增強中醫藥從業者的知識產權意識,改變過去存在的“重論文、輕成果,重獎勵、輕專利”的傾向,從管理機制和制度上促進中藥專利的產出,加強專利保護。同時對一些關系國家重大利益,特別是具有良好國際市場前景的中藥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應建立專門的國際專利申請基金,從資金上給予保障和支持。
從根本上,我國藥品企業還是要研發有自己知識產權的新藥,沒有創新性的知識不可能獲得專利,沒有專利保護的藥物研究不會有很大市場前景。創新是基礎,是發展的原動力,中藥必須創新。新藥研究貴在原始創新,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而目前我國中醫藥專利申請的主要中藥配方、工藝制劑大多數是普通常規劑型或劑型改革,一般都是片劑改口服液,丸劑改散劑,其創新性,新穎性較低,專利價值不大,沒有太大發展前途。除少數中成藥企業經營規模較大,部分產品品種所占市場份額較大外,大多數中成藥企業的中成藥品種仍然處于“一方水土,養一方人”的小農經濟的生產經營模式,低水平重復建設,“多、小、散、低、亂”的情況相當嚴重。
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委員周超凡研究員認為:“中藥缺乏創新和知識產權意識淡漠已經成為中藥產業發展的瓶頸。目前,國家采取的中藥品種保護對促進我國的中藥產業的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這些保護只在國內起作用,中藥如何能走向世界,取得世界上通用的專利保護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另外,由于歷史上知識產權缺乏有力保護,很多有名的老中醫對于自己經過長期臨床總結出來的、療效卓著的驗方秘而不宣,只是通過家傳的方式流傳下來,致使好的技術得不到推廣,甚至失傳。目前,仍有一些秘方藏在民間或個別醫務工作者手中,作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可一旦失傳,就可能成為中醫藥的一種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如何有效的收集各種民間科學的驗方也是傳承中藥的一個重要方面。
醫藥學界的人士建議,我國可以設立專門機構,加大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法規和策略的系統研究,建立健全企業自身科學嚴密的中藥市場信息系統和研究開發信息系統,參照國際市場對中藥的準入制度,及時調整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措施,在新藥研制過程中需要不斷申請專利保護,形成立體的專利網,同時監控權利人的專利權是否遭他人侵犯。
另一方面,在國際合作和開拓國際市場等決策方面,加強對國內外專利保護的研究,先行申請專利,將這類軟科學以合同形式擴展到中藥企業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申報的生產許可所花費的投資得到回報并獲得最大的利潤,保證中藥在激烈的全球一體化競爭中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社會效益。
作者:蔡偉
商務部 研究院 《中國外資》 2005年 第4期
(信息來源:貿研院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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