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國的對外貿易快速增長,擔負著我國大部分進出口貨物運輸任務的海洋運輸業務量也大大增加。受國內外多種因素的影響,海運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
2004年12月我國內一家海運公司兩次共承攬了40個標準集裝箱廢金屬運輸業務,該40個集裝箱由公共支線船從伊朗BandarAbbas港運達印度孟買港,運輸提單為我海運公司所出具
。當提單上的收貨人到孟買港提貨、海關開箱驗貨時,發現箱內廢金屬中含有廢棄的炸彈等爆炸物。海關隨即采取緊急措施,一方面傳喚我在當地的海運公司負責人和收貨人,一方面令人將集裝箱內貨物搬出,然后與空集裝箱一起運至指定堆場,等候調查。隨后,海關再就此事對進口商和我在當地海運公司進口業務經辦人進行調查過程中,進口商和我海運公司進口業務經辦人被以違反《印度海關法》,涉嫌非法走私軍火和爆炸物而扣押。
據我在當地的海運公司代表解釋說,該批貨物的海運手續是由其在伊朗BandarAbbas港的代理商承辦,貨物是由出口商自行裝進集裝箱并對集裝箱門進行鉛封的。實際上,其代理商除提單上所載的品名外,根本不知道集裝箱內實際裝的是什么。
印度海關對進口廢金屬有明文規定,即:發貨人需向印度海關提供廢金屬檢驗證書,保證其發運的廢金屬中不含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包括軍火和爆炸物。
我海運公司在伊朗BandarAbbas港的代理商明知印度海關有規定,卻沒有讓發貨人按印度海關的要求出具貨物檢驗證書,也沒有查驗集裝箱內實際裝載的貨物,而是自行制作了一份注明“我公司的檢驗并不能保證該集裝箱內絕對沒有爆炸物”的檢驗證書,令印度海關無法接受,導致上述案件的發生。該伊朗代理商自然是不稱職。然而,上述案例已向我們發出了海運安全不容忽視的警示。
前兩年,國內也出現過多起以裝運空集裝箱出口騙退稅和國外的生活垃圾運達我國口岸的案件。去年,山東一家公司通過他人代理對印度出口的一個標準集裝箱八角,收貨人到港口提貨時發現集裝箱內幾百個紙箱,除十幾個紙箱裝有八角外,約百分之五十為空紙箱,其余是裝有蒜片、蒜粉、干辣椒的紙箱。這些案件和怪現象之所以會發生和出現,騙退稅者之所以敢以空集裝箱當貨物出口并騙得出口退稅,就是鉆了我有關部門對出口集裝箱貨物疏于檢查的空子。由出口方自行裝集裝箱并鉛封集裝箱門,對貨運部門或許更簡單方便一些,甚至可以在提單上注明“發貨人自行裝箱并鉛封”,以此免除承運人對所載運貨物本身的責任,所有損失都有出口商承擔。試想,如果上述集裝箱內的爆炸物真的在運輸途中發生爆炸,那會造成什么樣的損失!因此,希望海運安全問題切實得到國內有關部門的重視,把危險和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海運公司更應該認真負起責任,該履行的手續一項也不能減少,監督出口商自行裝箱,確保海運安全。(2005年5月25日)
(信息來源:駐孟買總領館經商室子站)
文章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