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請他人擔任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
問:我有個朋友(A)準備和別人(B)合伙開一家店,由于B的舅舅是下崗工人,A和B擬請B的舅舅作為名義上的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即實際經營者仍為A和B),這樣,可以享受很多國家有關下崗工人創業的優惠政策。現A和B與B的舅舅簽了一份內部合約,合約主要規定合伙企業由A和B實際經營承擔一切經營責任,B的舅舅只是名義上的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
。請問:一、B的舅舅是否可以作為法定代表人?二、B的舅舅作為名義上的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可行?三、A和B與B的舅舅簽了一份內部合約是否有效?答:關于第一個問題。根據我國《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據此,如果B的舅舅不屬于法律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上述人員,則可以擔任A和B合伙開設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關于第二個問題。1、任何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都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的人員,才能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名義上和實際上的問題。2、B的舅舅作為名義上的合伙人,屬于典型的規避法律的情形,如果被有關部門發現,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關于第三個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據此,A和B與B的舅舅簽了一份內部合約,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合約。
給公司部門經理“干股”是否合法?
問:我是某有限責任公司的部門經理。公司決定給我15%的干股(即成為公司的隱名股東,不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我擬與該公司簽署一個內部合同,以內部合同的形式規定我持有該公司15%的股份,享有公司15%的權益,但我無需實際投入資金。請問:法律是否能夠認定我是該公司的股東?我與該公司簽訂的內部合同是否合法?答:1、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1條、第22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據此,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必須載入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章程之中,并由公司核發出資證明書和記入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中。這幾個方面是確認某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不是公司股東的標準,不具備這幾個方面的條件就不是公司股東,不能享受公司股東的權利,也不承擔公司股東的義務。按照你所說的情形,你不是該公司的股東。實際上,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干股”的規定。2、你與公司簽訂的內部合同,屬于部分無效的合同。公司給你干股的相關規定,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屬于無效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你實際履行了該合同的規定,雙方都已經無法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那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條規定的“公平原則”,你履行合同期間公司所取得的利潤,應該將給你15%,作為你的報酬。廣東藝韜律師事務所林煥均主任律師(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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