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承接了某公司的工程項目,并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了由該公司負責繳納有關地方稅費。工程結束后,該公司一直未到稅務機關繳納有關地方稅費,而王先生也認為在合同中已約定了由對方負責繳稅,與己無關,也未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然而不久,王先生就接到稅務機關的通知,要求其繳納該工程項目有關地方稅費。王先生感到很困惑:“合同中已約定了稅費由某公司去繳納,為什么稅務機關卻追到我頭上來?”
對此,廣州市地稅局解釋:《工程承包合同》中關于稅費由某公司承擔的條款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如出租、建筑安裝工程、搬運等)、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無論該合同如何規定,王先生作為提供建筑工程應稅勞務的個人,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其納稅責任是不能免除的,其提供建筑工程勞務涉及的建筑營業稅、費應由王先生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定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合同的條款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為此,地稅部門提醒廣大納稅人,在簽訂有關勞務、建筑安裝工程、房屋租賃、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經濟合同時,應注意有關涉稅條款不要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損失。記者黃宙輝通訊員張瑩(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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