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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外企如何行賄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8:34 商務部網站

  到現在,“性賄賂”依然是社會各界議論的焦點話題。但是,當跨國公司在華行賄的內幕被連續曝光之后,人們赫然發現,各種各樣的娛樂活動,早已經被跨國公司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海外培訓、贊助領導干部子女到國外留學、合辦面向政府官員和國企高管的EMBA班等等。在行賄這個問題上,跨國公司要比某些中國企業“高雅”得多、“體面”得多也隱蔽得多。

  最新的一起,是美國加州的醫療診斷設備企業DPC公司,該公司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簡稱天津德普),由于在過去通過賄賂取得醫院的訂單,被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罰款404萬美元,加上預審費等,該公司要繳納的款項超過480萬美元。

  由此牽出2個最大的疑問。第一,為什么跨國公司在中國的行賄,能被外國監管部門發現;第二,為什么中國的相關部門,反而很難發現、查處外企的行賄行為?

  第一個問題,答案是現成的。那就是,包括美國、歐洲國家在內,很早就開始對本國企業在海外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涉嫌腐敗進行監控,并有嚴厲的處罰措施。

  1976年5月,美國證監會發表一份名為《可疑與非法企業支付行為》的報告,指出有超過400多家的美國企業向外國政府官員、政治家以及政治團體支付了超過3億美元的費用。這份報告在美國社會引起震撼。美國輿論認為,雖然這些企業行賄的對象是外國政府官員,但是,這種行為既有違美國公眾的道德期望以及價值觀、腐蝕了公眾對自由市場體系的信心,其消極影響也會傳導到美國國內。

  在這樣的背景下,1977年,美國正式出臺《反海外腐敗法》,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該法規定,對涉嫌的個人,可以處5年徒刑,并終身禁止從事涉案行業。

  《反海外腐敗法》的通過,招致美國眾多大型企業尤其是在海外有投資的跨國公司的激烈反對。雖然該法律后來有所修改,而且頒布20多年來執行力度一直較弱,但是,隨著更多的西方國家通過類似的法律,禁止企業在海外的腐敗行為已經是大勢所趨。2003年12月,43個國家在墨西哥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其中第16條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定義為犯罪行為。這部公約,成為查處跨國公司在外國行賄的有力武器。

  如此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得跨國公司在海外的經營行為受到嚴厲的約束,一旦事情敗露,相關公司要么主動到案,請求當局的寬恕,要么舍車保帥,清除一批涉案人員以自保。此次天津德普事件,涉案的美國公司就是主動到案,最后和美國司法部門達成罰款協議。

  關于第二個問題,為什么中國有關部門,面對近在咫尺的跨國公司,反而很難發現他們數額龐大的行賄行為。原因不外有三條:

  第一,外企行賄有其隱秘性。對外貿易和中外合作、合資企業的業務,相關人員必須具備外語、外貿等方面的專業素質。這種特殊的職業要求使得外企的活動、交易空間更小、更封閉、更專業,不易為人覺察。

  第二,外企行賄,很多事實發生在境外,追查不易、取證更難。

  第三,長期以來,吸引外資是各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有的地方對外企幾乎是予取予求,根本談不上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控。

  比起國內企業的行賄動作,外企行賄的“大手筆”,給中國經濟和對外貿易造成的危害更大、更深。這也對中國相關部門查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戰。(據《中華工商時報》王義偉/文)

  (信息來源:固原市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寧夏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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