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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6:34 商務部網站

  內容提要制定《公務員法》,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發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結果;是深化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內在要求。《公務員法》的立法宗旨:規范公務員管理,提高機關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水平;加強對公務員的依法監督,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為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提供制度保證;同時,保證機關有效運轉,提高工作效能。《公務員法》的立法背景制定《公務員法》,是我國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發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結果。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有著較為悠久的歷史傳統。早在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就在領導人民群眾進行革命斗爭中逐步形成了黨的干部路線、干部政策和干部制度。新中國成立初期,在黨的干部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我國的干部制度,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保證作用。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各項改革的展開,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不適應改革開放的弊端明顯地暴露出來。主要是,“國家干部”的概念過于籠統,缺乏科學分類;管理權限過分集中,管人與管事脫節;管理方式陳舊單一,阻礙人才成長;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等等,致使優秀人才難以脫穎而出,用人問題上的不正之風難以避免。為此,鄧小平同志在1980年提出:“堅決解放思想,克服重重困難,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時宜的組織制度、人事制度。”同年,中央提出和制定了干部隊伍建設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四化”方針,1982年前后,率先建立了干部離退休制度,廢除了干部職務中實際存在的終身制。1984年,中央決定改革干部管理體制,下放干部管理權限,實行下管一級的干部管理體制。以此同時,黨政機關積極探索改革考核制度,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考試錄用制度,推行人才流動制度,等等。為了對黨政機關干部人事制度進行整體和配套的改革,1984年,中央組織部會同當時的國家人事局(隨后成立了勞動人事部)組織人員起草《國家工作人員法》,不久又更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1986年前后,將之作為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列入政治體制改革方案,并再次更名為《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87年召開的黨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國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1988年,公務員暫行條例移至新成立的人事部繼續修改完善,并在兩個副省級城市和六個國務院部門進行試點。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正式頒布,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實施。我國公務員制度自此建立。與此同時,黨的機關、人大、政協、民主黨派及群團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實行管理。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后,各級行政機關采取整體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到位的方法,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公務員制度建設,根據難易程度和基礎條件,逐項建立實施公務員管理的各個單項制度。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對推進機關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優化干部隊伍,增強生機和活力,促進機關勤政廉政建設,提高工作效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推行公務員制度和參照管理工作的實踐,也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務員制度積累了經驗。就在黨政機關建立推行公務員制度的同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等重要制度的改革也蓬勃發展。1995年,中央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各地圍繞著“擴大民主,完善考核,推進交流,加強監督”,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創造了許多新鮮的經驗。原有的公務員條例需要總結完善,提升立法層次,改革的成果要通過立法來鞏固,深化改革也需要通過立法來引導和規范。制定《公務員法》,是在新形勢下深化和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因此,中央2000年頒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明確提出要抓緊研究制定《公務員法》。黨的十六大報告也強調,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務員制度。制定《公務員法》,也是深化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實現了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性的突破。進入二十一世紀,黨的十六大確立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面對經濟全球化和科技進步加快的國際環境,按照完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目標推進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各級各類機關的工作效能,提高按國際通行規則辦事的能力。特別是要求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加強廉政建設,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機關管理體制。制定《公務員法》,還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內在要求。如何加強和改進對各級黨政干部特別是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健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始終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焦點問題。為此而進行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貫徹和實現依法治國,既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也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依法治國,一方面要依法管理和監督各級黨政干部,特別是黨政領導干部,將黨政干部的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另一方面也要用法律來規范和約束黨政干部的行為,確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保證黨和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公務員法》是不可或缺的。原有的公務員條例立法層次低,適用對象窄,難以適應對廣大黨政干部特別是對黨政領導干部依法管理的要求。因此,無論是從加強和改進對黨政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來看,還是從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進程來看,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公務員法》。《公務員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稱立法目的,是對為什么要制定該法律的回答。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基點,它為立法活動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據。《公務員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概括和表述為如下四個方面。第一,規范公務員管理,提高機關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水平。制定《公務員法》,就是要遵循人事管理的一般規律,根據機關人事管理的特點,建構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也就是說,要通過總結長期以來黨和國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經驗,特別是總結近十年來建立、推行公務員制度和開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經驗,適當借鑒國外公共人事行政管理的有益經驗和辦法,形成科學的合理的規范,使公務員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進機關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第二,加強對公務員的依法監督,同時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公務員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職責行使公共權力,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他們履行公職、執行公務的活動和行為直接關系和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利益。制定《公務員法》,就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并建立健全保證其義務權利落實的制度措施。一方面,依據公務員的義務和紀律對公務員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規范其行為,促使其正確行使權力,切實履行職責,密切聯系群眾,克服和防止官僚主義,忠實模范地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為人民服務。另一方面,通過健全法制,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力和合法利益,使其不受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時能得到有效的救濟,以保護和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使其安心專致地做好本職工作。第三,為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提供制度保證。公務員隊伍的水平和能力關系到黨的執政水平和國家的管理能力。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關鍵措施,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繁榮興旺,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公務員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都必須以制度建設作保證。制定《公務員法》,就是要健全制度,形成廣納群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以科學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善于治國理政的公務員隊伍。第四,保證機關有效運轉,提高工作效能。我國的黨政機關依據其各自的職能,或者參與國家大政方針的制定,或者擔負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任務。公務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直接決定機關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制定《公務員法》,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從根本上來說,就是要建立強有力的機關工作系統,保證機關有效運轉,提高工作效能,從而卓有成效地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促進社會的改革和進步。(信息來源:浙江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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