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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5:48 商務部網站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財稅〔2005〕107號 【發布日期】2005-06-2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進一步規范股息紅利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現將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減免稅政策有關執行口徑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稅〔2005〕102號文下發之日后(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
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符合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并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

  二、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三、財稅〔2005〕102號文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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