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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為物權法廣征民意喝彩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2:46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時下,似乎沒有一部法律的立法能夠像物權法那般牽動人心。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日前向社會全文公布物權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

  從法理的角度講,“立法要堅持走群眾路線”這句中國式的政治話語的涵義,就是立法要充分吸納民意,實行開門立法,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就立法而言,“為人民服務”這句政治口號的法理內涵就是立法應當以民為本,立法尤其應當強調尊重民意的“民本位
”理念,擯棄傳統的領導拍板、閉門造車的“官本位”思想。

  現代意義上的政府基本職能就是為廣大納稅人提供公共服務,公民和法人組織則以納稅的形式購買這種自身無能為力解決的“公共產品”。法律屬于立法機關提供的特殊的“公共產品”,這種特殊產品的質量如何將直接影響到利害關系人乃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關涉到社會的安寧乃至國家的興衰。因而,法律這種“公共產品”應當具有廣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則就可能蛻變為服務于少數利益集團的“私人產品”。要吸納民意,就應當實行開門立法,通過媒體公布法律法規規章的草案或建立立法聽證制度,廣泛征求包括利益關系人在內的社會各界的意見。實踐證明,實行開門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立法的部門利益保護主義,遏止立法腐敗現象。此外,充分吸納民意的立法可以為法律的順利實施清除某些潛在的障礙,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提升公眾對法治的期望和信心。

  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載體,是政府為廣大納稅人提供的“公共物品”,那么立法理應是最具民意代表性的一項公共事務,是一項全體納稅人的共同事業。廣泛的民意代表性是立法與行政的單向度的指令性最為明顯的區別。中國的立法必須走出泛行政化的誤區,實現由傳統的官僚型立法模式向回應型立法模式的轉軌。積極地回應公眾和市場的立法需求,彰顯民意,服務社會。

  所謂回應型立法是指立法應當積極主動地回應公眾的立法期待和市場的立法需求,將公眾的立法期待和市場的立法需求通過制度化的機制置換為源源不斷的立法“增長點”。在回應型立法模式下,立法機關應當充分汲取社會的智識資源,催生立法民主,彰顯立法的服務理念和人文精神。“議事公開”乃是代議制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現代意義上的立法活動都是公開進行的,是一項“陽光下的事業。”從一定意義上講,立法的民主性是以其公開性為前提的。公開性一旦喪失,則民主的基本通道便被堵塞,立法民主也就成為一句空話。立法程序的公開性其實是公民行使知情權的必然要求。現代社會的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有權了解和知曉立法機關及立法人員的所作所為,并以行使知情權作為間接參與立法的前提條件。換一個角度講,作為民意代表機關的議會亦有義務為公眾提供有關立法活動的信息,有義務接受社會各界的輿論監督。

  可以預言:作為一種兼容公正、效益和效率理念的立法新模式,回應型立法將成為中國立法模式的主流趨勢所在。筆者希望更多的關涉公民切身權益的立法(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采取公布法律草案廣泛征求意見的回應型立法模式。

  本報特約評論員 劉武俊

  (日京/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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