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焦先生:電視里這幾天總說物權法,物權法說的是不是都是物業管理的事兒?
物權法和物業管理的確有關系,但是物業管理只占物權法當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權法和物業管理當中都有一個“物”字,但是兩個“物”字的含義不同。物權法當中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物權,簡單來講就是對物的權利。人們日常的衣食住行所依賴的物的歸屬都是由物權法來規定的。
某企業財務主管張女士:如果我對這個草案有建議,怎么反映給立法部門?
按照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收集本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法學教學研究等單位的意見,于8月20日前將意見匯總報送法工委。您可把您的意見分別寄送所在地省級人大常委會,也可直接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100805),或通過中國人大網站(www.npc.gov.cn)提出意見。
出租汽車司機毛先生:我家住的小區里一樓的居民差不多都把自家的住房租給別人,開餐廳、發廊了,給鄰居帶來一系列麻煩,可人家說沒有哪條法律依據說這不合法。
根據物權法草案規定,把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和將共有部分改變用途這兩種情形,均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全體業主同意。這樣的規定,保證了相鄰房屋的所有人權益不受侵犯。
高中教師雷先生:物權法跟住房有關的內容特多,但聽說原來沒用“業主”這一概念,現在出于什么考慮又加上去了?
原來三審稿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替代了老百姓常說的“業主”,因為有專家認為業主不僅是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產業所有權人都可以叫業主。后來草案中又引入業主的表述,主要是立法機關考慮這樣更便于群眾學法用法,更符合群眾的認知和社會現狀。
報社編輯劉小姐:機動車究竟應該算是不動產還是動產?《民法通則》好像沒明確規定。
物權法草案已經將機動車明確規定為不動產,車輛的買賣和房產一樣必須經過登記才能轉讓成功,否則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參與買賣的其他不知情者)。但草案作出這樣的規定與我國以前的法律有很大的沖突,據說高法曾有一個解釋“車輛以交付”視為轉讓,登記管理制度不是所有權轉讓的必要方式。現在看來一系列的法律也應作出變更才行。
室內設計師程先生:一定要進行不動產登記么?
當然。不動產登記是建立物權制度的重要基礎。比如一個房東把自己的房子先賣給甲,并把房子交給甲使用;后由于種種原因,又答應把這個房子賣給乙,乙通過合法交易手續辦理了房屋過戶。那么這個房子究竟屬于誰?物權法上答案很明確: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是誰,誰就是這套房子的主人。因此這個案例中乙是房子的所有人。
(趙秀芹)
《市場報》 (2005年07月13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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