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一個親戚說工商所的人到他廠里檢查,認為他無證經營,要查封他工廠,經他求情,最后罰了一萬元,工商所的人還把他廠里的一些發貨單都收走了。
親戚的工廠我是很清楚的,前段時間他跟我說原來在S區的廠房房東要加租金,想在關外找便宜的廠房,后來在B區找到一層廠房,租金是原來的一半,但該廠房由于產權糾紛,沒有房產證,不能出具正式的租賃合同,無法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地址變更,沒想到搬來沒多
久,工商所竟然查到了。
我安慰親戚說:不要急,雖說你沒變更營業地址有不對之處,但也不是無證經營,以無證經營來處罰也是不合適的。
第二天,親戚拿著罰款單過來找我,有半張A4紙大,抬頭上印著暫扣物(款)通知書,中間表格里填著暫扣人民幣一萬元,落款是**工商所,并加蓋了該工商所的公章。暫扣跟罰款是完全不同的,但在沒有多少文化的親戚看來并沒有什么兩樣,都是把錢拿走。我查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先責令限期處理,只有在逾期未辦理的情況下才能處以罰款。我答應親戚幫他處理這件事。
我和親戚一起去工商所,找到綜合管理室。綜合管理室有兩三個人在聊天,看到我們進來,一個二十多歲的小伙子問我們:有什么事?我掏出暫扣物(款)通知書,說:昨天工商所到我們廠檢查,說我們廠無證經營,暫扣了我們壹萬元,我們公司是有營業執照,合法經營的。我把暫扣兩個字說得很重很慢,我知道,在很多地方,罰走的錢讓他們吐出來比登天還難,只有給他們一個臺階,在暫扣的名義下,在沒有確定的情況下,在沒有出錯的前提下,讓他們把錢退出來。他看了看我拿出的暫扣物(款)通知書,又仔細看了看我們的營業執照,盛氣凌人地說:扣的沒錯,你們是S區的營業執照,這里是B區,當然要罰款。我跟他說:我們是剛從S區搬來的,還沒來得及辦理變更,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工商所是不能對我們直接進行處罰的。小伙子軟下來,說:我們怎么知道你們是剛搬過來的?怎么知道你們不是拿的別人營業執照?我拿出工廠的租賃合同,指著上面的時間說:你看,我們是三月份搬過來的,現在才是五月份,剛搬沒多久,我們是不會拿別人的營業執照的,你們已收了我們的發貨單,發貨單上有發貨單位,看是不是我們公司的名字,這是無法做假的。小伙子遲疑了一下,說:這事情我還不大清楚,昨天到你們廠執行公務的人現在出去了,他們回來我了解一下情況,你們明天再過來處理。
次日,我們又來到工商所綜合管理室,小伙子很客氣地對我們說:這件事情我已了解了,我們所工作人員認為你們無證經營是不恰當的,但你們廠搬來,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是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進行處罰。我親戚急忙分辯說:我們是要辦理變更登記,只是剛搬來,還來不及去辦理。小伙子說:《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是要在搬入之前就辦理變更登記的,未按照規定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們現在是按最低規定進行處罰。我拿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小伙子說:《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所對企業進行處罰,有兩個條件,第一條件是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第二條件是工商所要責令限期辦理,并逾期未辦理的。工商所只有在兩個條件都具備的前提下才可以進行處罰,現在只具備一個條件,還不具備處罰的條件小伙子不作聲了,仔細看了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說:這樣吧,我去請示所長,爭取不對你們進行處罰,你們先回去,有什么情況,我再通知你們。
過了幾天,親戚很高興地打電話告訴我,工商所通知他去退錢了!以前他還擔心工商所會不會去封了他的廠,沒想到竟然還能把罰走的錢退回來,真的沒想到!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變更地址必須進行登記,這是從維護市場管理秩序,防止企業利用搬遷逃避債務,如果企業欠下巨額債務后不須變更登記就可搬離原住所,債權人由于不知其下落而無法向其追償,這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企業管理的行政部門,應對其轄區內的企業進行嚴格管理,對于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企業必須責令限期辦理,這樣才有利于市場經濟的良好發展,但現實中,也有個別行政部門只顧給部門創造收入,利用各種名目進行收費罰款,對真正的違法違紀行為卻聽之任之。
工商局依法行政,要求工商局工作人員必須精通工商法規,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法。在有些地方,工商管理人員不懂法律,不按照法律處理,而是靠威脅恐嚇對企業進行處罰,這就要求企業懂法用法,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要怕行政部門。在本案中,企業搬遷前未進行變更登記,在我親戚眼里,罰款是少不了的,誰叫自己辦不了變更登記,現在被人家查到罰了款,更是沒想拿回來。他沒有意識到,就算是企業有做錯的地方,對其進行處罰,也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才處以罰款,工商所以無證經營處罰一個合法經營的企業,在發現其有營業執照時,又以未變更為名進行處罰,其行政執法顯得非常草率和隨意,在執法過程中發現自己出錯了,不是聞過即改,而是尋找各種借口進行掩飾,以求維護其錯誤的執法。對于這樣的行政部門,企業如果不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那受損的將是企業的合法權利。
作者:鄭名偉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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