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勞工合同(格式范本)(勞動基本法第十四條第1款),由 為代表,總部在 ,住址 ,(以下簡稱公司)和(工人姓名),(父親姓名) 和(母親姓名) 之子,身份證號碼: ,發證日期: / / , 發證機關:身份證管理局,居住地(以下簡稱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和補充法規的相關規定、內部規章和集體公約,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1.本合同為不定期,從/ /起,試用期為 天(60、120和180天)。2.勞動者工作為,工作地點為。應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疇內,公司可以以適當理由更換勞動者的工作地點。3.
正常日工作時間為小時/天,共計小時/周。4.勞動者的工作相應被確定為,工作崗位: ,工種 ,工資類別組,技術等級為。5.勞動崗位應具有法律要求的安全、健康、衛生條件。6.勞動者的薪酬按 (每月、15天、每周)以 (貨幣)方式支付,金額為,其中包括以下部分:。7.合同只能在勞動法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更改。8.由于某些適當理由廢除合同,但須提前天(最少30天最多60天)通知對方,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說明緣由。9.在簽訂本合同時,勞動者應已清楚公司現行的作息時間、內部規章和集體公約。10.本合同一式兩份,并應遞交到工作所屬轄區的就業中心。(其他條款)(地點), 日 月 年公司勞動者(本人已收到此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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