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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政策規范維修基金收繳(政策解讀)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1日 10:23 人民網-市場報

  北京市建委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歸集管理工作的公告》,要求從7月7日起,北京市新住宅小區凡建設單位包括物業管理企業、經紀公司等受業主委托代收維修基金的,應在3日內將維修基金匯繳到市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歸集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北京花園路支行,并在15日內向業主出具市財政局監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而自1999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期間,建設單位代收維修基金未及時上繳的,應于今年9月1日前,將代收基金匯繳到市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歸集銀行。

  北京市建委小區辦的有關負責人說,凡未在規定時間內匯繳的,視為挪用行為。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挪用專項維修基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基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基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根據北京市建委通報的情況,自2000年2月以來,全市共歸集商品住宅維修基金43.35億元,加上房改房的27.99億元,總計達70多個億。而根據市政協委員、林達集團董事長李曉林《關于北京市政府房管部門應加大對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監管力度的建議》報告中的調研情況,把12年的房屋銷售總量按照2%的公共維修基金繳存比率,刨去共建部分,預計應該是不低于80億。

  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這中間相差的10個億,大概包括三部分:一是開發商不及時上繳的,如有的開發商在入住到業主辦產權證的3個月—1年時間內,滯留公共維修基金,獲取利息;二是被部分開發商或物業公司非法挪用的;三是部分業主不交納住宅專項維修金。

  《市場報》 (2005年07月1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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