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3家房地產開發商制作劣質防護欄,工商部門查處以后給予嚴厲處罰。3家開發商不接受處罰,將工商部門告上法庭。7月6日,記者獲悉,石嘴山市中級法院維持了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
2004年4月5日,石嘴山市工商局大武口一分局執法人員,在對開元、大禹、大隆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怡心園小區的17棟商品住宅樓一樓的防護欄檢查時,發現制作防護欄所使
用的方形鋼管,厚度過薄、防盜性能差,當即對方形鋼管取樣封存。經對封存的樣品檢驗,確定為不合格產品。
大武口一分局認為,3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他們分別作出了予以罰款3.9萬元、2.6萬元、4萬元的處罰決定。3家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向大武口區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大武口區法院維持了大武口一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3家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在住宅上安裝的鐵藝防護欄,與設計圖紙的要求一致,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既對防護欄的標準和性能沒有任何要求,也對防護欄的用材未作任何要求”為主要理由,向石嘴山市中級法院上訴。
石嘴山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國家對于防護欄未規定強制性標準,但對作為建筑材料的方形鋼管質量有國家標準。3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制作防護欄所選用的方形鋼管,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3家房地產開發公司使用的方形鋼管取樣封存,經寧夏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為不合格產品,工商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故維持石嘴山市工商局的處罰決定。
(信息來源:石嘴山市地方商務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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