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7月6日專電山西省建設廳近日出臺《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管理辦法》,明確家庭年收入高于4萬元或者高于當地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的居民禁止購買經濟適用房。
據山西省建設廳房產處處長馮占雄介紹,新的管理辦法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作了明確規定:必須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者是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必須是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
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必須是家庭年收入低于4萬元的,或者家庭年收入低于當地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的家庭。另外,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相應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
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將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騙購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住房價格差額部分,并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資格;情節嚴重的,可依法降低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直至注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作者:劉礪平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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