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立經濟部在其網站上刊登了“對10類原產地為中國的紡織品實行進口配額”的通知,對相關紡織品進口管理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通知稱,配額管理將與2004年一樣采用雙重控制制度,即只有在進口商提交了中國簽發的出口許可證,并得到歐委會對數量的確認之后,才可取得進口許可證。這項制度將從2005年7月20日開始實施。在歐委會的管理規則實施之后,將對10類原產地為中國的紡織品采取
進口許可證措施。許可證將按以下方法頒發:
1)在2005年6月11日之前裝載的貨物,將自動獲頒進口許可證。之前頒發的監管文件仍將有效。進口商需額外提交運輸文件;
2)在2005年6月11日到歐委會管理規則生效日之間裝載的貨物,也將自動獲頒進口許可證,但數量將從2005年的配額中扣除;
3)在歐委會管理規則生效日到7月20日中國出口許可證制度開始運作之間裝載的貨物將不需要遞交出口許可證,但數量也將從2005年的配額中扣除;
4)在7月20日中國出口許可證制度運作之后裝載的貨物,將在遞交中國頒發的出口許可證之后獲頒進口許可證。
此外,對原產地為中國的28類紡織品繼續采取預先監管制度,即當進口商履行進口手續時,必須向立海關遞交由立經濟部頒發的監管文件。對在2005年6月11日到2005年7月19日于中國裝載的貨物進口許可證申請的受理時間截止到2005年8月15日。
(信息來源:駐立陶宛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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